网上隔三差五就刷到一类提问:(男朋友家出首付买房,写我俩名字,我要不要同意?)
底下的回答两极化严重。一边说(当然要加,这是保障),另一边说(人家出钱你凭什么加名)。
这两拨人吵得不可开交,但说句实话——他们吵的点,跟法院实际怎么判,基本没什么关系。
加名不等于拿一半
先泼一个冷水。
很多人理解的(房子加了我的名字=有我一半),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就变了。
2021年之前,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和对应的增值你有份,但房子登记在谁名下确实影响分割比例。很多老律师按老经验给当事人拍胸脯,结果上了法庭发现不对。
现在法院的态度是:看出资、看贡献、看婚姻存续时间,名字只是参考因素之一。
举个例子。吴丽玉律师在鼓楼法院旁听过一个案子:男方父母出首付,婚后小两口一起还了三年贷款,房子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女方以为稳了,能分一半。结果法官最后判女方拿到的补偿不到房子现值的25%。
为什么?首付是男方父母出的,被认定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因为没有书面约定是赠与双方的),这80多万的首付直接从夫妻共同财产里划走了。
所以加名有用吗?有用,但不是你以为的那种(有用)。
父母出资这个坑,踩的人最多
说到父母出资,这才是真的大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没有明确约定是赠与双方的,默认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换句话说,公公婆婆出钱给你们买了婚房,如果离婚的时候他们拿出一张当年的转账记录,说这钱是(借给你们小两口的),你就得面对一个困境——
要么承认是借款,那你欠公婆的钱要还;要么证明是赠与,但你没有书面证据。
吴丽玉律师在台江接待过一个女的,情况就是这样。结婚五年,公婆出了40万首付,当时说的是(给你们买婚房)。离婚的时候公婆翻脸不认,拿出银行转账凭证说是借款。女方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当时说的是赠与。
最后这个案子调解了——女方退了一步,少分了十几万。不是她理亏,是她没有证据。
所以如果你正在筹备结婚,不管对方父母出多少钱、嘴上说得多好听,花两百块找个律所出一份婚前财产约定,或者在转账附言里写清楚(赠与XX和XX购房款)。两百块现在嫌贵,将来可能是几十万的差距。
婚后工资算谁的,90%的人想错了
再补一个容易翻车的地方。
很多人觉得(我挣的钱当然是我的)。错了。
婚后双方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挣的——不管打在谁的卡里——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应的,婚前的存款、婚前的房子、婚前已经持有的股票,原则上还是你自己的。
坑在哪里?坑在(混同)。
仓山那边有个案子,吴丽玉律师跟我聊过。女方婚前有一笔30万的存款,结婚后觉得(反正一家人了),把工资也打进这张卡里,消费也走这张卡。五年下来,婚前存款和婚后收入完全混在一起了。离婚的时候男方主张这卡里的钱都是共同财产——因为女方证明不了哪部分是婚前的。
法院最后酌情认定了一小部分归女方,但大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了。
一个动作能救命:婚前存款单独一张卡,婚后别再往里转钱,也别从这张卡里消费。就这么简单。
最后说两句
我在福州做婚姻家事这些年,从鼓楼到仓山到马尾,见过太多因为(当初没想那么多)而吃亏的人。婚前财产这件事,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如果你在福州,正准备结婚或者正在经历婚变,不确定房子怎么分、存款怎么算,可以找吴丽玉律师当面聊聊。至少把账算明白再决定下一步。
毕竟有些钱,是你自己挣的,凭什么分给别人?
(本文为普法内容,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建议就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