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管理日益规范的今天,仍有一些问题困扰着农村集体土地的权益保护。当村民的承包地被企业长期占用,却未办理任何合法的征收手续,村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当向主管部门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得到的却是一份“答非所问”的回复,又该如何破局?
近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六位村民诉自然资源局、县政府行政不作为及行政复议案,在山西省某市人民法院获得胜诉判决。法院撤销了自然资源局敷衍的答复意见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自然资源局限期重新履行职责。
一、案件背景
李某等六位村民,均是山西省某县的合法承包户,辛勤耕种着自家的承包地。然而,自2001年起,他们发现自己的土地被纳入“工业园区”范围,并被某公司长期占用。村民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
多年来,村民们从未见到任何合法的征地批准文件。为核实土地被占用的合法性,2025年1月,村民们分别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和某市发改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答复结果令人震惊:
山西省人民政府明确回复:案涉公司所占地块,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无任何征收批准文件及审批材料。
市发改委回复:不掌握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材料。
在确认了企业系“违法占地”后,村民们于2025年3月4日正式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邮寄了《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对该公司未经法定程序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过漫长的等待,他们于2025年7月11日才收到县自然资源局转来的《答复意见书》,这份答复迟来且内容敷衍,代理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是否合法?
该答复是否对村民“查处违法占地”的核心诉求作出了实质性回应?其仅告知“已处罚过”“建议向开发区申请补偿”等内容,是否属于履行法定职责?
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县政府仅以“自然资源局超期答复”为由,确认其程序违法,但维持了其实体内容的正确性。这种审查是否全面?
三、被告申辩
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辩称:
该公司是经政府批准入园的合法企业,有项目备案和环评批复。
该公司与工业园区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属于“以租代征”,但这是历史遗留问题。
该局已尽职履责,分别在2018年、2019年、2021年三次对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没收建筑物等)。对于租赁土地内的占地行为,其认为是县政府或工业园区的行为,自己无权处罚。
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辩称:
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完全合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了受理、审查、听取意见、集体讨论等环节。
其认定事实清楚,某县自然资源局办案期限超过90日,程序违法属实。但该超期行为“未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故仅确认程序违法,不撤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四、胜诉结果
山西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行政判决书》:
一、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三、责令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同时,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五、法律意义
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明确了“以租代征”的非法本质:法院通过事实认定,确认了企业通过“租赁”形式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且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
厘清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全面查处职责:法院强调,自然资源局的监督检查职责是全面、实质性的。即便对部分违法行为曾作出过罚款、没收等处罚,只要违法占地状态仍在持续,职责就未履行完毕。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等核心处罚内容不能因“历史遗留问题”或“无权处罚上级”而搁置。自然资源局无权以违法行为主体特殊为由拒绝履职。
纠正了“重程序、轻实体”的复议审查倾向:法院明确指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应兼顾程序与实体。一个仅确认程序违法但不纠正实体错误的复议决定,属于审查不全面、结论不当,应予撤销。这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提供了司法指引。
六、律师策略
本案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体现了高度的专业性:
证据为王,锁定违法事实。
精准打击,聚焦核心诉求。
全面攻击,程序实体并重。
援引案例与法理,说服法官。
七、结语
这份来自山西省某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是李某等六位村民维权之路上的胜利,更是法治精神在土地管理领域的一次有力彰显。
它再次提醒我们:任何企图规避法律监管的“以租代征”行为,都经不起法律的审视;任何行政机关敷衍塞责、不依法全面履职的行为,终将被司法纠正。
广大农民朋友,当你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坚定信心,勇敢地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捍卫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胜诉来之不易,法治照亮前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