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请托型诈骗?

2026/06/16 10:02:50 查看18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托型”诈骗详解

“我要报警,我被骗了……”

2024年底,南京南站站前派出所接到一通报警电话,电话那头传来止不住的哭声。受害人徐某从老家来南京找工作,因人生地不熟工作一直没有着落。这时,一个陌生人添加了她的微信,自称人脉很广,与“铁路局局长”关系密切,能轻松安排她进铁路部门工作。

此后半年里,对方以“疏通关系费”“考试培训费”等理由,先后骗取徐某7万余元。而那个所谓的“能人”,不过是个无业游民——他在四年间以安排工作、低分入学、承揽工程等为由,累计骗取多人20余万元。

这就是“请托型”诈骗——一种披着“人情帮忙”外衣的骗局。所谓“请托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编造身份背景、人脉关系等方式虚构特殊办事能力,接受他人请托办理入学、求职、减刑等事项,以“办事费”“请托花销”“打点费”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类型。其本质是利用被害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以“找关系、走后门”为诱饵骗取钱财。

此类诈骗并非刑法中的独立罪名,而是诈骗罪的一种常见表现形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为定罪依据。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三步走”的骗局模式:第一步,精心伪装。骗子往往伪装成“领导亲戚”“内部人士”,利用被害人急于解决问题的心理,抛出“包办”“保过”“内部名额”等诱饵迅速建立信任。第二步,逐步加码。以“疏通关系”“领导打点”等名目,先索要小额费用,再不断编造新理由层层加码,让被害人在“沉没成本”心态下越陷越深。第三步,拖延失联。钱款到手后,或以“正在办理”“领导出差”为由拖延,或伪造“领导批示”搪塞,等到被害人警觉时早已被拉黑失联,钱款难以追回。

这类诈骗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也极大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法治公信力。尤其在司法领域,一些被害人因亲友涉嫌违法犯罪而心急如焚,寄望于“花钱捞人”,结果不仅损失巨额财产,最终当事人仍依法受到刑罚制裁。

以滑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村民李某某因涉嫌犯罪被追逃,王某某谎称自己“认识中央退休的部长”、能“摆平”案件,在四个多月里以请客送礼等名义骗取李某某家人16.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值得警惕的是,“请托”本身也暗藏法律风险。若请托人明知请托事项违法(如为犯罪分子“捞人”),仍给付财物,该款项属于“不法给付”,民事法律不予保护——即便受托人未办成,请托人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

黄某华诈骗案——请托型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的处置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6-03-1-222-001

裁判要旨:对于请托型诈骗犯罪,如果被害人的请托事项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被害人向诈骗犯罪分子支付财物的目的系意图用于犯罪的,则该财物不应当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向被害人返还,而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律面前没有任何“捷径”可言。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任何试图通过“关系”“人脉”左右案件结果的行为,不仅徒劳无功,反而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遇到困难,请务必通过正规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轻信“有关系、能办事”的说辞。守住“不贪捷径、不信关系、不转私账”的底线,就是远离请托型诈骗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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