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辩护实践中,“退赃”常被视为获取从宽处理的“标配”动作。然而,不少家属乃至当事人基于“花钱消灾”的朴素心理,在案件事实尚未厘清、证据链尚不完整之时便急于退赃,最终却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退赃并非越早越好,这是一把双刃剑,选错时机不仅可能无法获取量刑优惠,反而会坐实存疑的犯罪事实,甚至导致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无法区分而蒙受损失。
之所以会出现“人财两空”,根源在于侦查阶段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在侦查初期,辩护律师尚无法全面阅卷,当事人及家属对涉案金额的认定、证据的薄弱环节往往缺乏专业判断。此时若仅凭办案机关的初步数额要求便匆忙退赃,极易将存有争议的款项“合法化”,变相承认了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侦查阶段退赃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才发现证据不足,虽最终打掉了大部分涉案金额,但提前缴纳的款项却因定性为“主动退赃”而难以索回。此外,若当事人坚称无罪或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盲目退赃等于主动放弃了无罪辩护的空间,反而强化了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成立”的内心确信。
退赃是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退赃退赔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但这一“减刑红利”必须建立在精准的策略之上。对于事实清楚、罪名无争议的轻罪案件,侦查阶段退赃有利于争取取保候审;但对于涉案金额巨大、定性存在争议或当事人不认罪的案件,最稳妥的策略通常是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辩护律师完整阅卷、吃透证据后,再结合证据情况与检察机关进行“策略性退赃”。此时退赃既能体现悔罪态度,又能精准锁定检察机关认可的具体数额,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超额退赃”或“自认不利事实”,从而真正实现“退赃”与“从宽”的平衡,避免财物受损而人身自由亦未能保全的被动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