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对食品添加类案件的定性搞不清楚,简单说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表面相似,实际差别巨大。前者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后者则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危险。一字之差,刑期和辩护策略天壤之别。作为专注杭州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们团队近期就办理过几起因为定性争议而成功改变案件走向的例子。
两个罪名,差别远不止几年刑期
从刑法来看,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143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没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是三年以下。但关键不在刑期数字,而是入罪门槛完全不同。实践中,一份掺杂了亚硝酸盐的卤制品,有的法院认定亚硝酸盐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适用144条;有的法院则认为亚硝酸盐本身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只是超量使用,应当适用143条。这就意味着,定性直接关系到要不要坐牢,甚至能不能取保候审。我们团队接手这类案件,第一步不是急着会见,而是立即组织证据审查会议,把检测报告、进货单据、生产工艺流程全部摊在白板上,标注出每一种添加剂的法定允许范围和残留量,从技术标准里寻找辩护的支点。很多家属焦急地问,人被刑拘了,我们该怎么办?其实,第一时间就应该保存好所有原料采购凭证和使用记录,这往往能成为扭转定性的关键。
你以为的“有毒有害”,法律可能另有解释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添加了某种物质就完了,但司法实践远比想象中复杂。比如一些农药残留案件,如果无法证明该残留物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系故意添加,就可能不构成第144条。我们团队内部曾为一个案件争论到深夜:在豆芽生产中使用的某种植物生长调节剂,究竟算不算毒害物质?最终我们决定从相关行政规章的调整历史入手,论证该物质未被明确列入禁用清单,从而动摇“有毒有害”的认定。这个过程不是等来的,是我们反复查阅农业农村部历次公告、调取专家论证意见,才找到的突破口。对于家属而言,案件定性不同,最终结果可能从实刑变为缓刑,甚至不起诉。这个阶段,单纯认罪认罚而不争取有利定性,可能会错过最宝贵的辩护空间。
争取有利定性,需要主动构建立体化证据体系
定性不是公诉机关单方面说了算,辩护律师完全可以通过证据呈现来影响司法认定。我们团队通常会安排模拟法庭,由同事扮演检察官,围绕“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进行模拟举证。这能暴露出控方证据链薄弱的地方,进而指导家属补充客观证据,比如同类产品市场抽检的合格记录、同批次原料的检测数据,甚至行业习惯做法。但必须提醒,这些工作都要在审查起诉乃至侦查阶段尽早启动,错过时间窗口,证据灭失,再想翻盘就非常困难。如果你正因为家人涉及食品添加案件而忧心,记住,定性往往掌握在更主动、更早布局的一方手中。
在杭州拱墅、西湖或滨江区,如果你正面临食品案件定性难题,作为执业十八年的杭州刑事律师,我习惯让助理给家属倒杯温水,先坐下来,慢慢分析。与其自己在恐惧中猜测,不如把材料带来,我们团队可以帮你梳理出当前最有利的辩护路径。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稍纵即逝,尽早介入,才有更多可能。
说到底,法律的适用离不开专业判断,而定性的天平,往往倾向于准备更充分的一方。即便案情再复杂,只要找对辩护方向,依然有争取合理空间的机会。遇到这样的事情,不要让自己被无助压垮,理性的行动才是最好的应对。
常见问题
家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拘,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第一时间保存涉案食品的原料采购凭证、检测报告、生产工艺记录,同时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分析添加剂的法定属性,判断是否可能改变定性的空间。
食品添加类案件,定性不同对刑期影响有多大?
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能面临五年以下乃至更重刑罚,若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在无实害后果的情况下可能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差别巨大。
当事人如何争取有利的罪名定性?
主动收集添加剂允许使用范围、行业标准、专家意见等证据,配合律师构建“不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辩护体系。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144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