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退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从宽情节之一,其法律效果和实务操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量刑结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对此进行了系统解析。
退赃退赔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指出,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追赃挽损工作的重视,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明确的从宽路径。2022年修正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始终将退赃退赔作为量刑辩护的核心策略。
退赃与退赔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指出,退赃是指退还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退赔是指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退赃相对容易——行为人只需退还自己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而退赔则可能涉及数亿甚至数十亿的集资款,实践中难度极大。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指导当事人退赃退赔时,注重区分两种情形的不同法律效果,为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赔方案。
退赃退赔的时机与效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指出,退赃退赔的时机直接影响从宽效果。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越早退赃退赔,从宽幅度通常越大。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建议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即积极退赃退赔,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免予刑事处罚与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指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处理涉企非吸案件时,注重审查资金用途是否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