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6年出生。2023年1月,席某某与被害人江某(化名)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同年5月1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席某某家交付彩礼10万元及金戒指,并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产证上添加江某名字。
5月2日中午,江某家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约江某去办理水表票据,后一同前往席某某家中。二人在室内休息至17时许,席某某欲与江某发生性关系,江某表示“等结了婚再说”。席某某不顾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间,江某扯下窗帘,手腕留下淤青。事后江某冲洗下体,情绪激动要求回家。席某某扣留其手机,将其反锁屋内。江某曾点燃卫生纸和窗帘试图逃离,席某某取水灭火时,江某趁机跑至13层呼救,被席某某拖回。后席某某开车送其回家,途中江某向母亲哭诉被强暴,当晚报警。
5月4日,公安机关对江某身体检查,发现左右大臂、右手腕淤青。经鉴定,现场床单检出席某某精斑及二人混合基因型。席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但在庭审中翻供否认发生性关系。
阳高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男女双方已订婚,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辩护意见提出:双方订婚形成事实婚姻,性行为不具违法性;且席某某有自首、未遂等情节。
三、裁判理由
(一)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1. 事前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江某陈述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二人此前未发生过性关系,与席某某供述及双方交往情况吻合。
2. 事中明显反抗。席某某强行脱衣、按住江某手腕,江某推挡并扯下窗帘,人身检查证实手腕淤青,现场勘验印证反抗事实。
3. 事后反应强烈。江某冲洗下体、急欲离开,被扣留手机、反锁屋内后,以点燃物品等方式试图逃离,电梯内蜷坐蹬门反抗。回家途中即向母亲哭诉并报警,表现与自愿发生性关系迥异。
4. 席某某供述与客观证据印证。席某某侦查阶段供述了详细经过,与江某陈述吻合;DNA鉴定佐证发生性关系。庭审翻供不予采信。此外,席某某在与江某母亲通话中承认“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江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二)订婚不能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辩护意见主张订婚即形成事实婚姻、性行为具有默示同意,不具违法性。法院未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合法婚姻关系原则上可阻却强奸罪成立,因其包含概括性的同居与亲密关系承诺,但本案双方未登记结婚,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
第二,订婚仅为民间婚俗,无法律效力。《民法典》明确规定,完成结婚登记方确立婚姻关系。订婚仪式无论多盛大,均不创设夫妻身份,也不意味着对性行为的默示同意。
第三,订婚不构成事实婚姻。依司法解释,仅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登记同居,方可认定为事实婚姻。此后举办订婚仪式、婚宴等,均不成立事实婚姻关系。
第四,席某某明知双方尚未结婚。订婚当日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有书面约定,证明席某某对未成婚事实无误解。江某有权坚持不接受婚前性行为的道德观念,席某某应予尊重。
(三)量刑考量
本案发生在恋人之间、订婚之后、婚房之内,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人民法院曾多次引导席某某认罪认罚,但席某某一审、二审均拒不认罪。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父母亦不同意监管,不符合缓刑条件。综合考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适当。
四、裁判要旨
订婚不等于结婚,不构成强奸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只要男方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系恋人、是否订婚,均应依法认定为强奸罪。妇女的性自主权受法律绝对保护,不受婚约、彩礼等民间习俗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