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要求实际收到现金,索取或收受财物均可构成,财物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具体分析如下:
一、构成要件中的财物范围
财物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包括“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此处“财物”不仅指现金,还涵盖房产、车辆、股权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利益,以及可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例如,行为人收受请托人提供的豪华轿车或干股分红,均属于受贿行为。
数额与情节:构成犯罪需满足“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根据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曾因贪污受贿受过处分)的,均属“数额较大”。
二、行为模式与犯罪认定
索取与收受的区分:索取:行为人主动向请托人要求财物,如明确要求支付“好处费”或提供特定利益。
收受:行为人被动接受请托人主动提供的财物,如收受礼品、礼金或通过他人转交的财物。
无论索取或收受,均以实际控制财物为认定标准。例如,行为人要求请托人将款项汇入指定账户,即使未实际取现,只要账户由其控制,即视为“实际收到”。
未实际收到财物的例外:若行为人与请托人达成受贿合意,但因意志以外原因(如被查处)未实际取得财物,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未遂,但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情形与司法实践
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免除债务”“低价购房”等利益,均按受贿论处。例如,官员亲属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差价部分计入受贿数额。
“感情投资”型受贿:若请托人长期向行为人输送财物,且无明确请托事项,但后续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利,可能将前期财物累计计算为受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