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政策问答
为全面贯彻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等五部门令第56号),江苏省人社厅近日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政策问答》,共10条,聚焦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既为用人单位提供合规用工指引,也向超龄劳动者告知法定权益、引导依法维权。
1:《暂行规定》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且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的,适用本规定。已提前退休人员被招用的,同样适用。
2:超龄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权益?
答:涵盖四方面: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合理安排);劳动安全卫生(据身体状况确定岗位和强度,做好教育培训);工伤保障(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缴费,个人不缴费)。
3:书面用工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据第六、第七条,应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
4:可以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吗?
答:依据第九条,一般不予安排;确需安排的,应充分考虑身体状况、严格控制时间,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及报酬的规定。
5:劳动报酬支付有何硬性要求?
答:依据第十一、第十二条,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须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足额支付给本人,严禁克扣或无故拖欠。
6: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依据第十五条,国家层面办法另行制定。在国家规定出台前,我省暂按《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号)执行。
7:能否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答: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为其缴纳,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8: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答:涉及《暂行规定》明确的报酬、休假、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权益的争议,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调解或仲裁,不服裁决可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9:向人社部门投诉的渠道有哪些?
答: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权益,可向人社部门投诉。渠道包括:12333热线、维权二维码、当地劳动保障监察窗口等。
10:在江苏务工的超龄劳动者可享受哪些就业服务?
答:可同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和档案管理等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