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认定

2026/06/30 15:11:16 查看11次 来源:徐振环律师

关于诈骗类犯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与分析

诈骗类犯罪的核心特征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准确界定该行为,既是打击犯罪的关键,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认定中,应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及事后处置措施等因素:

· 主观故意的推定:行为人为骗取信任,作出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虚假承诺,一般可推定其具有虚构事实的主观故意。

· 客观行为的认定:行为人为促成对己有利的交易,故意夸大事实,诱导对方签订无法履行的合同,通常亦属于虚构事实行为。

二、不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典型情形

实践中,部分行为虽看似可疑,但因缺乏诈骗故意或未对交易基础产生实质影响,不宜认定为诈骗行为:

1. 不实描述与夸大宣传

· 商业谈判中,基于市场调研、自身经验或未完成的业务计划,对企业财务状况作出乐观描述,事后发现与事实有差距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虚构事实。

· 为争取更优谈判条件而夸大自身实力,若未对合作产生实质性影响,一般也不宜认定具有欺骗故意。

2. 信息未予披露

· 在合同签订中,保守应保密的商业秘密,不属于隐瞒真相。

· 在企业并购中,收购方基于合法商业策略和保密需求进行选择性披露,若未对交易对方产生实质性误导或损害,一般不宜认定为隐瞒真相。

3. 承诺实现不确定结果

以“请托”类案件为例:行为人承诺通过关系“捞人”,因该结果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属于“待定结果”而非“虚假结果”,故承诺实现待定结果一般不构成虚假承诺。行为人与司法人员接触和请托虽属违法,但不能据此否定其具备真实的社会关系,故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