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换来一个安稳的晚年,不少老人都会选择把房产作为养老保障,希望有人照顾自己直到生命最后一程。但现实中,“以房养老”如果安排不当,往往最容易演变成一场房产纠纷。
一、案情简述
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85岁的邱老伯是一位孤老,年轻时曾收养过养女邱女士,后来双方解除收养关系,二十多年几乎没有来往。随着年龄越来越大,邱老伯担心自己晚年无人照料,主动联系邱女士,希望由她负责养老送终,自己则把房产留给她作为回报。
随后,邱老伯卖掉原有住房,重新购买了一套方便养老的新房。由于当时限购政策影响,房屋登记在邱女士儿子宋先生名下99%的产权,邱老伯保留1%的产权,但购房款全部由邱老伯支付,房屋也一直由老人自己居住。之后,双方还先后签署两份协议,明确约定由邱女士负责养老送终,老人去世后房产归其所有。
刚开始,邱女士确实会定期探望老人、购买生活用品,但随着双方因生活习惯、居住安排等问题发生矛盾,关系迅速恶化。后来老人甚至将邱女士微信拉黑,而邱女士也很少再履行照顾义务。最终,邱老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将房屋重新登记回自己名下。
二、律师解读
很多人以为,只要房子已经过户,赠与就无法撤销,其实并非如此。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663条进一步规定,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等情形,赠与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本案最大的争议就在于:这究竟是一份普通赠与,还是一份附有养老义务的赠与?
法院结合双方二十多年没有来往、老人此前曾寻找其他亲属养老遭拒、两份协议均明确写明”养老”内容等事实,最终认定,房屋赠与的真正目的就是”以房养老”,养老义务才是双方交易的核心。
而在双方关系恶化之后,邱女士长期未继续履行养老照顾义务,老人生活起居基本依靠自己完成,已经构成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法院依法支持撤销赠与,最终判决房屋重新登记回邱老伯名下,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老人赠房养老,另一件案件却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另一位老人仅口头约定”以后照顾我,房子给你”,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赠与附有养老条件。后来双方发生矛盾,老人起诉要求撤销赠与,但法院认为其无法证明双方存在附条件赠与关系,最终驳回了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同样都是”以房养老”,一份书面协议,最终决定了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作为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继承、遗嘱及房产继承案件的律师,我们发现,越来越多老人希望通过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解决养老问题,但真正出现纠纷时,败诉的原因往往不是法律不支持,而是证据准备不足。很多老人觉得”都是一家人,不用写那么细”,等真正闹上法庭时,却发现口头承诺很难证明。
三、律师建议
“以房养老”并不是不能做,而是一定要把法律风险提前考虑清楚。
首先,养老协议一定要书面化,不仅要写明房屋归属,更要明确养老义务。例如每周探望几次、是否负责住院陪护、医疗费用如何承担、生活照料标准、老人居住权如何保障,以及未履行义务时是否有权撤销赠与,都应尽量细化,避免日后各执一词。
其次,要注意保留履行养老义务的证据。对于老人来说,可以保存双方沟通记录、协议、公证材料;对于承担养老义务的一方,也应保留探望照片、转账记录、购物凭证、医疗陪护记录等证据,真正发生纠纷时,这些往往就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
最后,如果房产价值较高,或者家庭关系较复杂,建议在签订协议前由专业律师进行法律规划,必要时办理公证、律师见证,甚至结合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意定监护等制度综合设计方案,既保障老人晚年生活,也最大程度避免将来发生继承纠纷。
如果您正面临”以房养老”“遗赠扶养协议”“老人房产赠与”“养老房产规划”等问题,建议尽早做好专业法律规划。养老不仅关乎生活,更关乎财富传承。提前把规则约定清楚,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养、房有所归,让善意得到保障,也让晚年更加安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