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成功案例:蔡军律师为贩卖、制造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的杨某辩护,一审获刑16年

2019/05/21 14:06:05 查看11614次 来源:周玲律师

  案情简介:

  杨某在双流某小区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并多次容留其朋友张某、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机关挡获,经查,杨某贩卖毒品134.57克,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液体1761.24克,且多次在其租住房容留他人吸毒。

  成都市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761.24克及贩卖甲基苯丙胺134.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毒品数量大;被告人杨某多次在其租住地容留张某、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

  1、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蒋某到杨某租住的房间内吸毒,是因为蒋某随身携带有该房间的钥匙,而非杨某主动容留其吸毒,因此杨某不应被认定为容留吸毒罪;

  3、杨某有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杨某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杨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律师随笔:

  本案中,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34.57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杨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已超出该标准近1.7倍,实属数量大。此外,杨某还有制造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等情节,本案对辩护律师的工作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杨某,与杨某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向杨某释明了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判例;并对案情有了详细的了解;安抚了杨某的情绪;并即时制定案件各阶段的工作策略。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沟通,提出相应辩护意见,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犯罪情形的最低刑期(十五年),与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圆满完成了辩护工作,也达到了被告人家属的心理预期。相较于同类判例,本案属有效辩护的成功范例,蔡军主任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责任感,最终为被告人杨某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判决结果,本案判决之后,被告人杨某及其家属也对蔡军主任团队的辩护工作进行了肯定并深表感谢。

  蔡军律师简介:

  1988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从事律师业务20多年,曾先后执业于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自1999年执业至今,蔡军律师成功代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逾千件,为专业律师团队首席律师。蔡军律师精通法律,通晓法理,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从业以来潜心研究法律和大量法院判例,逻辑思维清晰敏捷、语言表达准确、推理严密、辩才卓著、善于和司法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以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而闻名,成功办理过一批重大、复杂、疑难的民商事及刑事案件,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许。现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社会任职:四川省律协刑辩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法制文化研究会理事、阿坝州第一届法律顾问专家等。

  蔡军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基本理念,尽其所能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谋求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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