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减肥产品涉刑案件无罪辩护四大核心方向

2026/07/01 17:43:00 查看138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引言

家人因为卖减肥产品被抓,被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销售假药罪,一听到"检出西布曲明""食药犯罪",是不是瞬间觉得天塌了?觉得食品药品查得这么严,人都抓了肯定证据确凿翻不了,满脑子只想着赶紧退赃认罪,能判缓刑就烧高香?

我必须说句实在话:减肥产品涉刑案,是所有食药犯罪中定性争议最大、无罪空间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类。很多家属甚至普通律师,一看到检测报告有违禁成分,直接放弃无罪辩护直奔量刑,结果很多本不构成犯罪的案子,当事人稀里糊涂认了罪,背上一辈子刑事案底,不仅毁了自己,还影响下一代。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死刑。但该罪是故意犯罪,必须"明知"产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销售才构成,且"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有严格法定范围,不是检出任何成分都构成犯罪。本文结合笔者办案经验,系统讲解此类案件无罪辩护四大核心方向。

一、第一方向:主观无犯罪故意,不"明知"则不构成犯罪

这是普通店员、兼职代发、小微创业者最常遇到的情形,也是无罪概率最高的辩护方向。

最常见的场景:宝妈在家做微商代发减肥咖啡,上家给了营业执照、检测报告说产品正规,卖一单赚十几块差价,结果检出西布曲明人被抓了;或者开小美容院、养生馆,从供货商进减肥胶囊,供货商承诺合规,老板自己也在吃,结果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

专业辩护绝对不搞"客观归罪"——不是只要卖了问题产品就一定构成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故意犯罪,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产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不知道就没有犯罪故意,依法不构成犯罪。

应当从五个维度固定证据,推翻"明知"推定:

1. 进货查验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向上家索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如果上家提供了全套合规手续,普通销售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理由知道产品违法;

2. 价格与外观是否正常。进货价、售价与同类正规产品是否明显悬殊?产品包装是否正规,有无品牌、厂址、生产日期?价格正常、包装完整的,不能推定明知;

3. 自用情况。当事人本人、家人、朋友是否长期食用该产品?自己都天天吃的,显然不可能明知产品有毒有害,这是实践中非常有力的无罪证据;

4. 认知能力。当事人是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业内人士,还是刚入行的普通人、兼职宝妈?不能用专业监管者的标准要求普通销售者,要求其识别出产品中添加的违禁成分;

5. 行为特征。是拿固定工资、微薄差价,还是谋取暴利?是否有用化名发货、销毁记录、逃避检查等反常行为?没有反常行为的,不符合明知违法的特征。

笔者曾办理一起本地案件:24岁全职宝妈在家做微商代发进口减肥咖啡,上家提供了全套报关单、检测报告复印件,称是正规保健食品,她自己也喝了两个多月,共销售两万余元,获利不到三千元。后上家出事将她供出,检出咖啡含西布曲明,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们整理了全部聊天记录、进货转账、她本人购买食用记录及朋友证言,完整证明她自始至终以为产品正规,不知道添加了违禁成分,也不具备识别能力。经三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不起诉意见,最终检察院以主观不具有犯罪故意为由,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彻底无罪,没有留下案底。

二、第二方向:产品定性错误,不构成指控罪名

很多家属有个误区:只要检测报告检出成分,就一定是有毒有害食品、一定是假药。但检测出问题不等于构成刑事犯罪,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是轻罪还是重罪,差之千里。

拿到检测报告不能只看结论,必须从程序到实体全面审查:

(一)审查检测程序合法性

逐一审查:检测机构是否具有法定CMA资质?检测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抽样时是否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抽取样品与查扣产品是否同一批次、同一型号?封存、保管、送检链条是否完整?只要有一个环节程序违法,该检测报告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就证明不了产品有问题,自然定不了罪。

(二)审查成分定性准确性

不是所有添加进去的东西都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国家有明确的禁用名单,只有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物质,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酚酞、麻黄碱等常见减肥产品非法添加物确实在名单中,但如果检出的是普通植物提取物、只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允许添加的食品原料或保健食品原料,那顶多是行政违法,绝对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笔者曾办理一起减肥胶囊案,控方指控产品含违禁成分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们仔细核对检测报告和国家禁用目录,发现检出的植物提取物根本不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禁用名单中,只是超范围使用的保健食品原料,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我们提交详细法律意见并申请食品领域专家出具专家意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意见,撤销刑事立案,转为行政罚款处理。

同样,如果产品只是没有批准文号、标签不规范,但成分本身没有问题,也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药品管理法》修订后,未经审批进口的合法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三、第三方向:情节显著轻微,可不按犯罪处理

还有一类常见情形:当事人刚入行不久,销售金额很少,也没有造成任何消费者身体损害后果,只是被专项检查查到。很多家属觉得只要卖了违禁产品不管多少都构成犯罪,赶紧认罪求轻判。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销售金额仅几千元、远低于一般入罪尺度;系初次违法、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第一时间下架、主动召回全部售出产品,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的,应当全力争取公安机关撤案或检察院不起诉,仅由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留案底。

四、第四方向: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刑事案件定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链有一个环节断裂就不能定罪。食药案件证据审查应当重点关注:

1. 是否查获涉案产品实物?如果只抓到人没有查到产品,也没有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凭什么证明卖的就是违法产品?

2. 交易事实能否对应?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物流记录、买家证言,能不能证明这笔交易卖的就是涉案减肥产品?能不能排除是其他正规商品的可能?

3. 主观明知是否有证据支撑?只有上家口供指认,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不能仅凭同案犯供述认定当事人明知产品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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