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团队“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刑事辩护体系”延申拓展
近年来,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案件呈高发态势,不少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因融资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为帮助当事人及家属系统了解骗取贷款罪及贷款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办案流程与辩护要点,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团队结合“扎根云南昭通、深耕川滇黔渝、服务全国刑辩”近二十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梳理了实务中最受关注的119个问题,从罪名定性、强制措施、量刑后果到辩护策略、家庭影响,逐一作答。力求专业、全面、实用,供有需要的读者及当事人参考。
一、两罪基本概念与核心区别(第1—6问)
第一问:骗取贷款罪是个什么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骗取贷款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全称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实践中简称骗取贷款罪。该罪名由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旨在化解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举证困难之弊。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作了重大限缩修改,删除了第一档刑罚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兜底条款。据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一修改对辩护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入罪门槛实质上提高了。
第二问:贷款诈骗罪是个什么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根据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具体包括五种情形:(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三问: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有什么区别?哪个更重?
两罪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骗取贷款罪主观上还有还款意愿,法定刑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实务中,李律师建议将指控从贷款诈骗罪“打”成骗取贷款罪,是常见且有效的辩护策略,刑期差距非常明显。
第四问: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有什么区别?
从两罪的客观方面看,都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区别在于:骗取贷款罪的核心是“违规获取贷款但无非法占有目的”,而贷款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行为”。前者更侧重于对金融秩序的扰乱,后者则侧重于对金融机构财产的非法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两罪时重点应当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观目的。
第五问: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分别是多少?
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贷款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数额在5万元以上。李荣维律师提醒,贷款诈骗罪的入罪门槛远低于骗取贷款罪,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入罪门槛大幅降低。
第六问: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
骗取贷款罪: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5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罪名与定性:罪与非罪的边界(第7—24问)
第七问:我只是在贷款材料上“美化”了一下经营数据,也算犯罪吗?
并非所有资料瑕疵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手段”。只有对金融机构放贷决策产生实质性、决定性影响的欺骗行为,才属于本罪的“欺骗手段”。如果只是对非核心资料进行适度完善,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恶意,不能直接推定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关键在于区分形式虚假与实质误导。
第八问:银行知道我造假,甚至“指导”我造假,还算我犯罪吗?
这是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如果虚假材料系银行工作人员主动所为,行为人没有提供虚假资料,也没有合谋制假行骗,则不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核心造假行为(如编造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用途)是当事人自己完成的,即使银行知情,仍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银行的“明知”不等于当事人的“无欺骗故意”。
第九问:有足额真实抵押担保,银行没实际亏钱,为什么还抓我?
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重大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有真实足额担保的,金融机构可通过民事途径实现债权,不构成“重大损失”,不应定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支持这一立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即使有真实足额担保,但如果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或证明文件取得贷款的,仍可能构成犯罪。实务中各地司法机关认识不一。关键辩点在于:担保必须真实、足额、有效,且针对该笔贷款本身。
第十问:以他人名义贷款不能归还,如何定性?
实践中存在争议,需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欺骗手段、是否造成损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核心在于:名义借款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造假、资金实际由谁使用。
第十一问:借新还旧、“过桥”转贷,算不算骗取贷款罪?
若欺骗行为只是为了贷款展期、以新贷还旧贷,并未导致金融机构产生新的损失,不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但需注意:若转贷过程中新制作了虚假资料,且造成了新的重大损失,则另当别论。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当先累计所有贷款总额,再扣除案发前已归还部分。
第十二问:贷款资金被银行直接划走还旧贷,当事人没实际使用,还算犯罪吗?
实务中有法院因此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但罪名是否成立仍需综合判断——关键在于欺骗行为是否对银行的放贷决策产生了实质影响。
第十三问: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担保人若不知情、未参与造假,一般不构成共犯。但需承担民事担保责任——银行可向担保人追偿。
第十四问:“背债人”是什么?会被认定为什么罪名?
“背债人”指被犯罪团伙利用、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但实际由他人使用资金的人。司法实践中,若明知是骗贷仍参与,可能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在存在背债人的共同诈骗犯罪中,若证据能反映犯意的发起、策划、组织等均取决于他人,即使主犯未归案,仍可认定背债人处于从属地位。
第十五问:中介教我虚构亲属关系应对银行盘问,我算犯罪吗?
中介和主贷人、担保人虚构亲属关系应对银行盘问,若目的是骗取银行贷款且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第十六问:我只是做了担保,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担保人是否明知或参与了骗贷行为。若担保人提供了虚假担保材料且知情,可能构成共犯;若担保人自身也被蒙蔽,则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问: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如何认定?
并非“只要贷款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欺骗手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解读指出:欺骗手段应当是严重影响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判断的实质性事项,这类事项属于银行一旦知晓真实情况就不会为其融资的事项。李荣维律师在办案中反复强调,必须穿透形式上的虚假,锚定“足以动摇金融机构放贷决策核心判断”的实质欺骗。
第十八问:银行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能作为辩护理由吗?
可以。若银行未进行必要审慎核查,或银行工作人员明知真相仍放贷,则欺骗行为与放贷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断裂。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仍发放贷款的,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与银行发放贷款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十九问: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重大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其他严重情节”后,各级司法机关对于“重大损失”的内涵要义、起算节点、金额统计等要素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李荣维律师建议在辩护中要重点核查损失数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扣除了已归还部分和抵押物变现价值。
第二十问:“骗取的贷款金额”等于“实际损失”吗?
不等于。损失应为直接经济损失,需扣除已归还部分及抵押物变现价值等。若贷款有真实足额担保,银行可通过处置担保物收回贷款,则可能不构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问: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还是“情节犯”?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骗取贷款罪从“结果犯与情节犯并存”改为纯正的结果犯。第一档刑罚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唯一入罪标准,删除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兜底条款。但第二档刑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仍保留“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十二问:贷款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有哪些法定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的欺骗手段包括五种情形:(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二十三问: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是什么关系?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两罪常交织出现。在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情形中,若贷款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贷款工作人员仍可能因侵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益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两罪可互为辩护切入点。
第二十四问:骗取贷款罪与普通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骗取贷款罪是特殊的金融犯罪,其成立要求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普通诈骗罪的成立也以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为要件,但骗取贷款罪的对象特定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且侵害的法益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权双重内容。
三、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第25—32问)
第二十五问: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贷款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所在。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二十六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第二十七问: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就一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不一定。 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时贷款不能归还是由于经营决策失误等客观原因造成。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李荣维律师在办案中反复强调,经营失败导致的贷款逾期和恶意骗贷有本质区别,司法机关不能“客观归罪”——只看结果不看原因。
第二十八问: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有非法占有目的,怎么办?
对于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理。对于无法证明确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确实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李律师在实务中正是通过这一路径,成功将多起贷款诈骗罪指控变更为骗取贷款罪,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刑期。
第二十九问: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间接故意吗?
理论界有观点认为,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主流观点认为,贷款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的构成要件的要素,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十问:在案发前已全额归还本息,还能定罪吗?
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应定罪;但也有观点认为欺骗行为本身已破坏金融秩序。2020年最高检在《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当前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第三十一问: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实际骗取”并不等于“最终占有”,即使行为人把钱挥霍、转移或用于非法活动,只要这些资金来源于诈骗且没有归还,都应计入犯罪数额。行为人以利息名义支付的款项,本质上减少了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应折抵为支付的本金,从贷款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第三十二问:贷款诈骗罪未遂时,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如果贷款诈骗尚未得逞,构成未遂,数额认定应当以申请的贷款数额为标准。在未遂形态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实现,因此以申请数额作为认定标准。
四、关于强制措施与人身自由(第33—42问)
第三十三问:人被拘留了,什么时候能放出来?能不能取保候审?
能否取保候审需综合判断:是否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侦查阶段37天刑事拘留期是变更强制措施的唯一黄金窗口。李律师在实务中反复强调,超过80%的案件走向都在此期间尘埃落定,家属切勿抱有“等37天就自动放人”的侥幸心理。
第三十四问:取保候审申请怎么才能提高成功率?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五大评判维度包括: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资产、失联潜逃风险;是否足额清偿银行损失、达成书面谅解;是否为初犯、无同类金融犯罪前科;案件属于经营融资瑕疵还是蓄意虚构骗贷;是否持续配合侦查。全额退赔加银行书面谅解是取保的核心支撑。
第三十五问:涉案金额大(如100万、3000万)还能取保吗?
骗贷100万元属数额较大,通常较难申请取保。但若有自首、立功、真诚悔罪、退赔等情节,仍有争取空间。骗贷3000万难度极大,通常不会被批准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问:批捕后还能取保吗?
批捕后取保难度大幅增加,除非案件证据、事实或情节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七问:家属自己提交取保申请有用吗?
通过率极低。家属自行提交取保申请缺少经营、损失、悔罪完整证据支撑。李荣维律师建议必须由专业律师围绕五大维度构建完整证据体系,才能有效提高取保成功率。
第三十八问:家属能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吗?
不能。 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无权会见。
第三十九问:家属盲目销毁证据会有什么后果?
部分家属误以为销毁贷款申请材料、通讯记录可掩盖事实,但此举可能被认定为毁灭证据,加重主贷人的刑事责任,甚至自身涉嫌妨害作证罪。
第四十问: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怎么办?
若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十一问:骗贷联系不到人了怎么办?
若骗贷人是亲属或密友,可能因亲情犹豫报案,错过时机;警方也可能因亲属关系调整侦查力度,影响案件进度和结果。
第四十二问:贷款诈骗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还能取保吗?
贷款诈骗罪法定刑较重,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远高于骗取贷款罪。除非有重大立功、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形,一般难以获准。
五、关于立案追诉标准与数额(第43—50问)
第四十三问: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即应立案追诉。该规定同时删除了此前“骗取贷款数额100万元以上”“多次骗贷”等立案追诉情形。
第四十四问:贷款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五问:“数额较大”的标准分别是多少?
骗取贷款罪“数额较大”指100万元以上;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指5万元以上。
第四十六问:“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直接经济损失”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借款人骗取贷款而实际无法收回的本金、利息等损失。骗取贷款罪50万元是入罪门槛。
第四十七问:贷款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省份如江苏省明确: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为数额巨大,2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十八问:骗取贷款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何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删除了第一档的“其他严重情节”,但第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仍保留“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合理看法是,骗取贷款行为中“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升格的规定仅适用于:行为人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中部分贷款无法归还或者没有真实担保,给金融机构至少造成了“重大损失以上的损失”,同时还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四十九问:贷款诈骗罪中已支付的利息能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可以。 行为人以利息名义支付的款项,本质上减少了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应折抵为支付的本金,从贷款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这个规则在实务辩护中非常关键——很多案件中,控方计算数额时只扣本金不扣利息,往往会让量刑“跨档”——从“数额巨大”变成“特别巨大”。如果辩护人抓住这点,就有机会争取量刑减轻。
第五十问:连环诈骗(贷新还旧)的数额如何计算?
应当先累计所有贷款总额,再扣除案发前已归还部分。辩护人必须仔细梳理每一次资金流向,哪些贷款被用于偿还旧贷、哪些是真正未归还的部分,明确后次还款对前次诈骗的折抵效果,否则容易被错误累计。
六、关于量刑与后果(第51—62问)
第五十一问:骗取贷款罪一般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问:贷款诈骗罪一般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三问:还了钱、取得银行谅解,能轻判吗?
可以。 积极退赃退赔、取得金融机构书面谅解,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从轻情节。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等也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第五十四问:认罪认罚能轻判吗?
可以。 认罪认罚是法定从宽情节。但需注意: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认罪认罚制度也允许当事人对罪名有异议但认可基本事实。
第五十五问:单位犯骗取贷款罪怎么处罚?
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在单位犯罪中,单位自身构成犯罪,其他有关人员并不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十六问:单位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不能。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十七问:骗取贷款罪的罚金大概多少?
根据情节不同,罚金数额差异较大。实务中常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第五十八问:贷款诈骗罪的罚金标准是多少?
数额较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问:骗取贷款罪有追诉时效吗?
有。 骗取贷款罪不属于连续犯或继续犯,实行行为在银行发放贷款时即告终结,追诉时效从此时起算。若已过追诉时效,可争取终止审理或不起诉。
第六十问:被免予刑事处罚是什么结果?
免予刑事处罚意味着构成犯罪但不予刑罚处罚,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案底),但无需服刑。实务中,即便涉案金额较大(如两千余万元),若具备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损失已全部挽回等情节,仍有可能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第六十一问:会不会影响子女政审?
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案底),可能影响子女报考军校、警校、公务员等需要政审的岗位。
第六十二问:贷款诈骗罪能判缓刑吗?
贷款诈骗罪法定刑较高(最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适用难度大于骗取贷款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仍有争取缓刑的空间。积极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是争取缓刑的关键。
七、关于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第63—72问)
第六十三问:贷款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行为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共犯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否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
第六十四问:从犯能减轻处罚吗?
可以。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贷款诈骗共同犯罪中,如果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问:主犯未归案,能否认定从犯?
可以。 存在背债人场合的共同诈骗犯罪中,若证据能反映出犯意的发起、行动策划、组织联络、犯罪活动经费、诈骗所得的控制权均取决于他人时,即使主犯未归案,仍可以认定背债人在共同诈骗犯罪行为中居于从属地位。
第六十六问:骗取贷款罪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单位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单位自身构成犯罪,其他有关人员并不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
第六十七问:单位骗取贷款,实际控制人如何承担责任?
若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属于单位犯罪。但若贷款由实际控制人一人支配,且存在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其个人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将贷款用于个人目的的,不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第六十八问:贷款诈骗罪的中介人如何认定责任?
仅为贷款主体提供中介服务的人,应认定为有关犯罪的共犯,而非正犯。若中介人明知他人实施贷款诈骗仍提供帮助,如提供资金、伪造文件等,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第六十九问: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
不需要。在共同犯罪中,法院根据行为人各自所犯罪行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严格划分主从犯,予以不同量刑。
第七十问: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还包括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十一问: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吗?
是。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七十二问:内外勾结骗取贷款,如何定罪?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删除“其他严重情节”之后,内外勾结骗取贷款“数额巨大”的情形,难以认定为信贷资金安全风险的现实化结果,贷款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贷款工作人员仍然侵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双层法益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八、关于辩护策略与出路(第73—90问)
第七十三问: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做什么?
侦查阶段是主动作为的关键期,律师可以及时会见了解案情、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和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监督取证合法性发现程序瑕疵(如审计重复累加资金、讯问无完整同步录音录像等),围绕五大维度构建无社会危险性证据体系。李荣维律师在昭通本地办理的多起案件中,正是通过侦查阶段的精准介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
第七十四问:这个案子有没有可能不起诉或无罪?
有。 尤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限缩入罪标准后。常见无罪或不起诉路径包括:无欺骗故意、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欺骗故意、无欺骗行为、欺骗程度不实质、有真实足额抵押、损失不成立、因果关系断裂、超过追诉时效等。
第七十五问:骗取贷款罪有哪些无罪辩护路径?
主要有12条实务路径,核心围绕五大维度:主观无欺骗故意、客观无欺骗手段、未造成重大损失、因果关系断裂、证据不足。
第七十六问:贷款诈骗罪有哪些无罪辩护路径?
贷款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核心围绕 “非法占有目的” 展开。常见路径包括: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金融机构对欺骗手段知情;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七十七问:行为人不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怎么证明?
需证明行为人申请贷款时具备真实的经营需求、还款来源,贷款资金拟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无侵占、挪用、逃匿的意图;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资料真实性进行了核实。
第七十八问:提供了真实足额抵押,还算欺骗手段吗?
一般不宜视为刑法意义上的“欺骗手段”。但需注意:担保只是取得贷款的条件之一,若即使有真实担保但金融机构知道真相时不会放贷,仍可能成立本罪——这是争议所在。
第七十九问:银行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能作为辩护理由吗?
可以。 若银行未进行必要审慎核查,或银行工作人员明知真相仍放贷,则欺骗行为与放贷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断裂。应当坚持借款人的欺骗手段与银行发放贷款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一认定标准。
第八十问:金融犯罪辩护的核心争议点是什么?
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资金性质的认定上,辩护的关键并非否认资金流转的客观事实,而是重新界定行为的法律属性,精准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第八十一问:贷款诈骗罪能改判为骗取贷款罪吗?
可以。 已有成功案例将贷款诈骗罪改判为骗取贷款罪,实现罪名、刑期、罚金三重改判减轻。对于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理。
第八十二问: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有多高?
虽占比不高,但近年呈上升趋势。尤其《刑法修正案(十一)》限缩入罪标准后,辩护空间进一步扩大。
第八十三问:刑民交叉案件怎么处理?
骗取贷款罪案件常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问题。辩护的关键是重新界定行为的法律属性,厘清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八十四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做了什么修改?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第一档刑罚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兜底条款,限缩了入罪范围——第一档仅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标准。但升格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仍保留“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十五问: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演进对辩护有什么影响?
骗取贷款罪从2006年增设至今,经历了从“兜底条款”到“结果犯”的限缩轨迹。2016年以来,中央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强调保护产权、保护民营企业。2020年最高检明确“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2022年将立案追诉标准明确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立法演进的主线清晰可辨:以最终损失为底线,将不具有实质金融风险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李荣维律师建议,辩护中应当充分运用这一政策导向。
第八十六问:骗取贷款两千余万元,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吗?
有可能。 实务中有当事人涉案金额两千余万元,最终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关键辩点包括:当事人无骗贷的主观故意、被害人未产生认识错误、贷款申请资料与银行放贷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积极偿还贷款、银行损失已全部挽回,以及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
第八十七问:骗取贷款罪中“因果关系”如何辩护?
应重点审查银行发放贷款的核心原因。虽然有虚构证明材料的行为,但该行为不是银行发放贷款的核心原因的,不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银行受到借款人的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贷款,借款人因此取得了贷款,因果关系才成立。
第八十八问: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辩护策略如何选择?
由于骗取贷款罪的存在,对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客观上实施了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法院可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虽然骗取贷款罪量刑明显轻于贷款诈骗罪,但原先是彻底追求无罪结果的案件,现阶段需要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判断到底是做全案的无罪辩护还是骗取贷款罪的罪轻辩护。李荣维律师在实务中会根据具体案情,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制定最优辩护策略。
第八十九问:骗取贷款罪中“欺骗手段”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核心是区分形式虚假与实质误导。只有“足以动摇金融机构放贷决策核心判断”的实质欺骗,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手段。如果只是非核心资料的瑕疵,未对银行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判断产生实质影响,不应认定为“欺骗手段”。
第九十问: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应当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考量的原则。要结合行为人是否有逃避偿还资金的行为(如携款逃匿、转移隐匿赃款、假破产假倒闭等)、被骗人是否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因贷款无法归还就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九、关于程序与权利(第91—102问)
第九十一问:家属现在最应该做什么?
李荣维律师的建议是: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切勿拖延;不要轻信“关系” ,警惕“捞人”骗局;在律师指导下与银行沟通退赔事宜,争取书面谅解;切勿自行盲目还款——必须签订规范谅解文书、收款回执,才能作为司法从宽依据;保持冷静,不盲目相信“等30天就放人”的说法。
第九十二问:律师费大概多少?
费用因案件复杂度、涉案金额、律师资历等因素差异较大,建议直接与律师沟通,了解收费模式和具体报价。
第九十三问:案件会拖多久?
从立案到判决,周期因案情复杂程度差异很大,短则数月,长则一两年甚至更久。部分案件可能超过两年未撤销或移送审查起诉。
第九十四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能做什么?
律师可以全面梳理案件卷宗材料,逐一对贷款抵押担保、资金用途、银行放贷流程等核心事实进行细致核查,精准提炼辩护要点。
第九十五问:检察机关能监督撤销案件吗?
可以。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可对公安机关立案进行监督。如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九十六问:如果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还能认罪认罚吗?
可以。 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认罪认罚制度也允许当事人对罪名有异议但认可基本事实。
第九十七问:二审阶段还能更换律师吗?
可以。 上诉期内可以更换辩护律师。实务中有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更换律师,通过二审辩护成功将贷款诈骗罪改判为骗取贷款罪,实现罪名、刑期、罚金三重改判减轻。
第九十八问: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核对笔录的权利;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等。
第九十九问: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有什么作用?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安抚当事人情绪、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为申请取保候审收集信息、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第一百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做什么?
律师可以全面阅卷,了解全部证据材料;会见当事人核对证据;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不起诉或变更罪名;与检察官沟通协商认罪认罚事宜。
第一百零一问:审判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包括哪些?
包括:庭前会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发问、质证、举证、辩论、提交辩护词等。律师还可以就量刑情节与法官进行沟通。
第一百零二问:贷款诈骗罪案件能不能做无罪辩护同时保留认罪认罚?
可以。 实务中采取 “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独立辩护” 的策略。即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争取从宽,辩护律师仍然坚持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意见。这种策略可以在保留从宽机会的同时,不放弃无罪辩护的可能性。
十、关于家庭与财产影响(第103—110问)
第一百零三问:涉案房产会被查封、拍卖吗?
会。 骗取贷款罪案件常伴随财产查封。若最终定罪,涉案房产、资产可能被用于退赔银行损失。
第一百零四问:家属名下的财产会被牵连吗?
若家属名下的财产被认定为涉案赃款赃物或用赃款购买的资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若家属能证明财产与案件无关、系合法收入购买,可提出执行异议。
第一百零五问:主贷人被判刑,担保人的责任会免除吗?
不会。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分开的。主贷人被判刑不等于担保责任免除,银行仍可向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第一百零六问:银行起诉了,还要坐牢吗?
要。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两个独立程序,互不替代。归还贷款、赔偿损失是从轻量刑情节,但不等于免除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问:贷款诈骗罪的违法所得如何处理?
贷款诈骗所得金额属违法所得,处理原则如下:首先会依法追缴;若能查明被害人,应及时返还给被害人;对于无法查明被害人的,上缴国库。如果犯罪所得无法追回或追回金额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法院会责令退赔差额部分。
第一百零八问:骗取贷款罪中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是什么?
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范围包括单位或个人因犯罪直接获得的财物。
第一百零九问:案发后转移资产会有什么后果?
案发后转移、隐匿资产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有社会危险性,成为不予取保候审的理由;在量刑时可能被认定为无悔罪表现,影响从宽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一百一十问:被害人(银行)的损失如何挽回?
银行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挽回损失:刑事追缴程序(法院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并返还被害人);责令退赔(犯罪所得无法追回时,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赔差额);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被害人挽回全部损失后,若存在获利的部分是否要被追缴,取决于被害人获利的正当性。
十一、其他常见问题(第111—119问)
第一百一十一问:骗取贷款罪能判缓刑吗?
有可能。 缓刑适用条件包括: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积极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是争取缓刑的关键。李荣维律师在昭通本地办案中注意到,对于涉案金额不大、已取得银行谅解且认罪认罚的当事人,法院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明显增加。
第一百一十二问:骗取贷款罪在什么情况下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通常大于仅有坦白。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会受到一定限制。
第一百一十三问:贷款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一百一十四问:骗取贷款罪中的“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指什么?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本罪的对象不仅包括贷款,还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证。行为方式与骗取贷款类似,以欺骗手段取得上述金融票证,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样构成本罪。
第一百一十五问: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证据要求上有什么不同?
贷款诈骗罪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要求更高。骗取贷款罪不需要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只需证明欺骗手段和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在证据不足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选择以骗取贷款罪起诉。
第一百一十六问:骗取贷款罪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起算节点是什么?
“直接经济损失”的起算节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以贷款到期未还为起算点,有的以立案时为起算点,有的以判决时为起算点。李荣维律师建议在辩护中要重点关注起算节点的合理性,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计算方式。
第一百一十七问: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的金额统计标准是什么?
“重大损失”的金额统计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标准。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扣除已归还部分、是否扣除抵押物变现价值、利息是否计入损失等。李荣维律师在辩护中会逐一核查这些问题,确保损失数额的计算准确、公正。
第一百一十八问:贷款诈骗罪中“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包括哪些情形?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是兜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盗窃银行印章、印鉴或票据的;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的等。
第一百一十九问:律师在整个案件中能发挥什么作用?
这是当事人和家属问得最多、也是最核心的问题。专业刑事律师的价值贯穿案件全流程:
- 侦查阶段:及时会见、掌握案情、提交取保申请、监督合法取证、构建无社会危险性证据体系
- 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挖掘辩点、争取不起诉、改变定性、退查协商
- 审判阶段:精心准备发问、质证、辩论,争取无罪、轻判、缓刑
- 全流程服务:用通俗语言让当事人和家属理解法律逻辑与案件走向,缓解焦虑
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多年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骗取贷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始终坚持以专业分析服务每一位当事人。
结语
以上119个问题覆盖了骗取贷款罪及贷款诈骗罪案件从案发、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到执行的全流程,梳理了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核心关切。两罪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定罪量刑上差距悬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是区分两罪的关键,也是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每一个问题背后,都是一个人、一个家庭的焦虑与期待。刑事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关乎自由与未来,专业律师的价值正在于在这些具体问题中——用专业回应焦虑,用策略争取出路。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追诉,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把握案件的关键时间节点,为最终的辩护结果争取最大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