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发包方长期不验收、拒不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如何依法维权?

2026/07/05 21:09:47 查看8次 来源:闫律师律师

工程完工后发包方长期不验收、拒不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如何依法维权?

本文作者为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深受“验收难、回款难”困扰的施工企业提供系统性维权指引。

、法律铁律:发包人负有及时验收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这一规定确立了发包人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法定义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更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发包人不能一方面享有对工程的控制和利用,另一方面又以自己怠于履行的义务为借口拒付工程款——这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司法裁判规则:拖延验收≠可以拒付工程款

针对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惯用伎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规制体系:

(一)竣工日期的推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认定:

(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意味着,只要施工方已经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法律直接以提交报告之日认定为竣工日期,付款条件即告成就-。发包方“未验收”的抗辩,在法律面前不堪一击。

(二)“视为条件成就”的民法原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发包方故意拖延验收以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三)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若发包方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方不得再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在承包人撤场后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施工的行为,同样被认定为“擅自使用”,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

、典型案例:法院明确否定“未验收即拒付”

案例一:孟津区人民法院案例

2020年,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于2021年5月完工并投入使用,但发包方以“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799条,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在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近两年、发包方无证据证明存在实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发包方上诉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案例

2024年,施工方完成保温水塔工程并交付发包方,合同约定发包方应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发包方逾期未验收,并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尾款。法院经审理认定,发包方无法证明其积极履行了组织验收的义务,且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发包人不得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最终促成调解,发包方支付全部尾款。

上述案例清晰地表明:法院对发包方“以拖待付”的行为持明确的否定态度,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维权实操:五步走,拿回属于你的工程款

第一步:规范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固定关键证据

施工方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主动地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方式建议采用EMS等可查询签收记录的邮寄方式,保留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合同约定地址等多途径投递,确保发包方无法以“未收到”为由抗辩。证据固定是维权成功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第二步:发出书面催款函,启动协商程序

在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情况下,施工方应发出书面催款函,明确要求发包方限期组织验收并支付工程款,告知逾期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催款函既是协商的过程,也是后续诉讼中证明“已催告”的重要证据。

第三步:评估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路径

查看施工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若约定仲裁,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约定诉讼或未约定,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的是,仲裁与诉讼各有特点,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作出选择。

第四步:提起诉讼/仲裁,主张工程款本息及优先受偿权

诉讼/仲裁请求应包括:

支付欠付工程款本金: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若合同无约定,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计算-

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是保障工程款回收的“王牌”。务必注意十八个月的除斥期间,逾期则权利消灭-

第五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赢了官司输了钱”

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同时,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发包方的相应资产,防止其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重要风险提示

1. 优先受偿权的十八个月期限不可错过。 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十八个月,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

2. 注意质保金的返还期限。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自提交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可请求返还。

3. 证据意识贯穿始终。 从合同签订、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每一个环节的证据都至关重要。施工日志、工程量确认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均需妥善保管。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