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
答:关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应认定债务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理由在于: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欠款数额,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尽管只同意履行部分债务,但该情形下,只要是义务人认可了义务,则从保护权利人权利角度考虑,应认定同意履行部分义务的现有事实状态已推翻原全部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状态,因此,应当视为其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理由在于:如前所述,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以其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要件而非其承认义务的存在作为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及相关解释将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非义务人承认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依当然解释,在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以义务人同意履行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而非承认作为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所属时效抗辩权的要件更符合法理。 讨论问题所及,债务人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故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以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375页 附:裁判案例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是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能事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由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均是其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故该等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