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财产处理司法裁判观点

2026/07/10 11:40:14 查看9次 来源:河南文赢(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财产处理司法裁判观点

1.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意见】

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借款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并不导致婚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失。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

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3.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分割,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离婚3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如果一对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那么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主要理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双方共有关系仍是稳定的,满足再进行分割的条件。

最后,如果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3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对双职工家庭而言,家务贡献较大的一方,因家务劳动挤压了其自身发展的时间和精力,减少了职业收入和经济收入,导致离婚后谋生能力较低,生活水平下降。有学者指出:如果把家庭领域界定为女性的领域,把家务劳动界定为女性的义务,对于那些职业女性来说是一条沉重的链条,不断撕扯着职业女性,使她们走得比男性慢,走得没男性远。她们既要在职场上同男人一样地工作,又要回家做繁重的家务,使她们感觉疲惫不堪。

对家庭主妇而言,它是一管褪色剂,使她们辛苦的劳动失去意义,丧失价值。她们从事着世界上最重要的工作却不计薪酬,任劳任怨的奉献,无私无偿的劳作,而当婚姻解时,家务劳动方实际上成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免费的家务劳动工具。

在绝大多数婚姻中,男主外女主内是当事人双方生活的真实写照,已婚妇女在家中身兼清洁工、厨师、心理咨询师等数职,对于她们为家庭作出的巨大贡献,法律不能视而不见。现实中我国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很少,离婚时能得到家务劳动补偿的更是微乎其微,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形同虚设。

也有观点认为,共同财产制本身就是承认了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否则,只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制本身就包含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功能。在这一背景下再讨论家务劳动的价值,则显然是在重复计算。

这次婚姻家庭编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多年来众多学者孜孜以求的结果。以后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势必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诉求,具体应当如何补偿,条文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并无任何补偿标准和参考要素。

夏吟兰教授认为,具体补偿的方法,可参考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以及一方付出的相应贡献等因素。教授认为,家务劳动的补偿方法应为:家务贡献补偿=(夫妻双方的年收入差除以2)乘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这一建议系借鉴德国剩余所得共同制的规定,将婚姻存续期间收入差距的一半补偿给家务劳动贡献较多的一方。

但是,这种补偿方法可能并不公平。比如,妻子和丈夫一样年收入30万元,如果妻子工作之余还要包揽一切家务,而丈夫下班后就知道躺在沙发上玩手机,离婚时按照上述补偿计算公式,妻子获得的家务补偿款是零!再比如,妻子是家庭主妇,没有任何收入,丈夫年薪30万元,婚姻关系存续10年,离婚时丈夫需要补偿妻子150万元,而且是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请问如此这般男人还敢结婚吗?

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数额,不宜以计算公式的方法直接规定,因为现实生活复杂多样,一刀切的计算公式也许并不科学。法官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尽量公平合理的进行裁决。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