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关系职工购房、租房刚需,是群众实打实的“安居保障钱”。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住房公积金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某物业公司长期拖欠职工在职期间单位部分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责令、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以司法力量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炜衡吴丁亚律师带您了解。
基本案情
阿明曾于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在钦州某物业服务分公司就职。在职期间,该物业公司未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欠缴单位应承担部分共计4231元。离职后,阿明多次与公司沟通补缴事宜,但企业始终推诿拖延。无奈之下,阿明携带劳动合同、在职证明等材料,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名投诉维权。
公积金中心受理投诉后开展核查,确认该物业公司欠缴事实属实,其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相关规定。2025年3月21日,公积金中心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物业公司限期为阿明补缴欠缴公积金4231元,并通过EMS邮寄送达文书,同时明确告知企业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收到文书后,该物业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维权,也未主动补缴欠款。2025年9月8日,公积金中心向企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其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缴。催告期满,物业公司依旧无动于衷。因公积金中心无直接强制执行权限,遂于2025年11月3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该公司无故欠缴,事实清楚。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决定生效后,公司经催告仍不履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该物业公司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补缴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官说法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物业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经责令限期缴存、催告后仍逾期不办理补缴业务,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仅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单位维护职工权益的具体体现。不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乃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不可推诿规避。企业欠缴公积金不仅需要足额补缴欠款,被强制执行后还需承担执行费用,名下财产可能被依法查控,同时损害企业征信,影响正常经营。若对公积金处理决定有异议,企业需依法通过复议、诉讼维权,切勿消极拒不履行。
广大劳动者需提高维权意识,入职、离职后及时核查公积金缴存情况,妥善留存用工、薪资凭证。自愿放弃公积金的协议无效,发现欠缴可向公积金中心免费投诉维权,依法守住自身安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