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底是不是花钱把人“捞出来”

2026/07/13 11:12:08 查看8次 来源:河南文赢(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先生儿子被拘留第五天,一个远房亲戚打电话过来,说他认识看守所的人,“交点钱,办个取保候审,人就能出来”。林先生第一反应是松了一口气——既然花钱能解决,那就好办了。

律师听完,第一句话是:“谁告诉你取保候审是花钱买的?”

这是关于取保候审最大、也最普遍的误解。很多人把它理解成一种“赎身费”,钱到位人就能出来。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一直强调,不能把保证金异化为“花钱取人”,更不能以取保候审代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从来不是金额问题,是资格问题。

一、能不能取保候审,看的是这四种情形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还没办结,需要继续审理的情形

注意第二种情形里的关键词——“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才是审批机关真正在判断的核心,而不是“这个人愿意出多少钱”。同一个罪名、类似的涉案金额,一个人可能因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固定住所收入而获批,另一个人可能因为是团伙的组织者、有潜逃风险而被直接拒绝——这中间的差别,跟钱包厚度没有关系。

二、保证人和保证金,只能选一种

取保候审落地的方式有两种: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采取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保证方式之一。

保证人不是随便找个人签个字就行,法律要求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没有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的责任也不轻——需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一旦发现对方可能违反规定却没有及时报告,保证人自己也要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交纳保证金这条路,外界最容易误读成“花钱买人”,但保证金的性质是“担保”,不是“赎金”——如果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结束的时候保证金会全额退还;如果违反了规定,才会被没收。换句话说,保证金考验的不是“付得起多少钱”,而是当事人能不能在外面老老实实遵守规则。

三、什么样的人,更容易被批准

结合公安部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存在串供、毁灭证据、逃跑风险等情形的,一般不宜适用取保候审。

这意味着,在诈骗这类案件里,如果当事人是组织、策划的核心角色,或者有潜逃、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风险,申请获批的难度会非常大;但如果是参与程度较低的下游环节,比如被招募做话务、跑腿转账,本身又是初犯,有稳定的住所和工作,认罪态度配合,获批的可能性相对会高很多。

这也是为什么律师在申请取保候审之前,往往要先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参与程度、是否初犯、有无固定住所收入、退赔退赃的意愿——梳理清楚,作为申请材料里说服审批机关“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据,而不是简单递一份申请书等结果。

四、取保候审期间,这几件事不能做

一旦取保候审获批,并不意味着案子就这样过去了,当事人仍然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动,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收到传讯必须及时到案;不能用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一旦违反,后果是连续的:已交保证金的会被没收,同时视情况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严重的会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甚至直接予以逮捕。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措施,不能无限期“挂着”。

取保候审解决的不是“要不要负责任”,而是“用什么方式等待程序往下走”——它是案件还没有结论之前,给当事人争取到的一段相对正常的生活,不是终点,更不是一笔可以买卖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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