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 专项辩护,赵飞全律师从主观要件突破实现不起诉、无罪撤案

2026/07/16 14:45:19 查看1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可或缺的主观构成要件,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若行为人追求的利益完全合法,未要求合作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提供便利,即便存在小额财物往来,也不满足刑事追责基础。2026 年商业贿赂案件办案指引明确,不得仅凭客观存在资金馈赠、回扣转账直接推定行为人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必须结合合作背景、合同条款、行业规则、沟通记录、交易流程综合判定主观认知与行为目的。实务中控方普遍采用客观归罪裁判逻辑,只要查实企业向合作单位工作人员支付账外款项,直接认定当事人具备行贿牟利恶意,大量单纯为保障正常履约、被对方主动索要好处的经营者被错误定罪量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赵飞全律师深耕主观要件精细化辩护,多起贸易、工程类案件通过完整否定不正当利益,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实现无痕结案。
六大客观事实能够完整排除 “谋取不正当利益” 认定,完全匹配当前全国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第一,双方合作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公平比价流程落地,企业本身具备完整履约资质、最优报价,给付财物仅为加快正常审批、验收流程,并未要求对方修改评标标准、隐瞒竞争对手优势、违规放宽质量检测门槛,不存在排挤同行、违规获取排他合作权的诉求。第二,款项给付源于合作方工作人员主动索贿,企业多次正常沟通履约无果,迫于回款、验收压力被动支付小额好处费,全程无主动策划、主动输送利益牟利的主观预谋,且事后第一时间留存对方索贿聊天、录音证据。第三,诉求完全限定于合同原有合法权利,仅要求对方按照书面协议完成付款、供货、维保义务,未提出任何超出合同、违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行业监管规定的特殊请求,不存在借助职权谋取额外非法收益的目的。第四,企业长期规范经营,拥有完整合规财务制度,本次款项往来为单次偶然事件,无持续性、批量性账外回扣输送记录,过往全部合作项目均依托公开公平竞争开展,无同类商业贿赂行政处罚、刑事前科。第五,馈赠财物为行业通用小额节日礼品,金额极低,全程公开入账,企业财务账簿完整登记,不存在刻意隐蔽、规避监管的操作,未对应特定项目排他性合作优势。第六,合作项目收益完全符合市场公允利润区间,即便不支付相关款项,企业依然能够正常开展合作、获取合法经营收益,财物给付与业务成交无直接因果绑定。
与之相对,司法机关直接认定存在不正当利益的从严情形清晰明确:为确保中标授意对方修改评分标准、隐瞒竞品信息;为不合格产品疏通检测流程、免除质量处罚;长期账外输送大额回扣,固定获取长期独家供货、经销权限;通过财物给付挤压中小同行生存空间,破坏区域公平竞争环境;为规避环保、安全生产、税务监管给予企业管理人员好处费。结合 2026 年发布的多起商业贿赂典型判例,单纯催促正常履约、被动索贿情形,无法完整证实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宜直接认定构成本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赵飞全律师全面调取招投标文件、购销合同、对账记录、双方微信沟通录音、企业财务凭证等客观书证、视听证据,搭建完整无不正当利益证据链条,彻底推翻公诉机关单一依靠转账流水推定主观恶意的归罪逻辑,实现行政合规整改替代刑事处罚、不起诉撤案、大幅从轻量刑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及经营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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