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法条:《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夫妻感情破裂进入分居阶段,还没有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不少当事人陷入错误认知:谁实际控制、带走孩子,离婚诉讼争夺抚养权就占据绝对优势,于是出现一方私自带走、藏匿未成年子女,切断另一方亲子陪伴、探望渠道的行为,被阻隔探望的一方身心受损,却不知道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当事人吴女士与配偶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婚生女长期跟随吴女士日常起居、上学生活。男方在未进行协商的前提下,趁吴女士外出期间,私自接走孩子并转移居住地点,刻意隐瞒居住地址、就读学校,拒绝吴女士任何形式的探望,直接导致母女长期无法见面。男方对外声称,自身作为孩子父亲,拥有同等监护权,有权自主安排子女生活,不存在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明确,父母均属于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平等享有监护、照料、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剥夺另一方亲子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另一方必须予以配合。即便夫妻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擅自藏匿、隔离一方与子女相处,属于侵害监护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司法裁判中,一直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不以谁暂时控制子女,就判定抚养权归属。
很多婚姻纠纷当事人,把争夺子女抚养权等同于抢先带走孩子,忽略了藏匿子女的行为本身存在法律负面评价,在后续抚养权诉讼中,该行为反而会成为不利于自身的裁判参考依据。被阻隔探望的当事人,自行维权时往往只会通过争吵、上门索要子女,难以通过合法程序要求对方配合探望、归还子女照料权。
婚姻家事类案件,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纠纷,需要结合子女长期生活环境、双方经济条件、抚养照料经历、对方藏匿子女的过错事实进行综合举证。专业法律支持能够协助当事人固定对方藏匿子女、拒绝配合探望的完整证据,依据监护权相关法条,提起侵权维权主张,在后续离婚诉讼抚养权争夺环节,梳理完整的事实依据,规避对方刻意制造的抚养优势假象。家事纠纷不只依靠情感争执,依托法律规则举证维权,才能最大程度维护亲子权益与自身婚姻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