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诉讼律师张涛:二婚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2019/05/26 21:58:52 查看3695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我和丈夫是二婚,丈夫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他妈妈出资首付130万,按揭70万,买房挂名在他表哥名下。和我结婚后,房子过户到我和丈夫名下,并且他妈妈一次性付清了剩余的按揭款。到此,房款全部交清。三年后丈夫和我要离婚,男方主张只有婚后70万是父母赠予的,婚前付的130万是他们个人的。还有装修款50万他妈妈打到他卡上的,用于装修,现在对方主张这是借款,要我还一半。男方没有工作,他妈妈每月给他卡上打一万,三年一共有三十多万了,对方现在也主张这是借款。每月的生活费,我也参与消费的,并且都有信用卡消费记录。他有全部的转账记录和消费记录。

  【张涛律师评析】

  无论是首婚还是二婚,财产分割适用的法律法规都是一样的,即婚前个人财产依旧是个人财产,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为照顾女方和孩子,以及无过错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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