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法定的恶意欠薪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或倒闭,或者直接逃跑、藏匿,以及隐匿、销毁、篡改工资支付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关键在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手段逃避支付义务,此种情形下,即使行为人当时确实没有支付能力,只要实施了逃匿等行为,也可能构成本罪。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指的是在事实上拥有支付工资的资金或财产,却故意不予支付。“有能力支付”的认定需综合考察行为人的资产、账户流水、消费记录等,并需扣除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费用。实践中,如在拖欠工资期间,单位或雇主账户有大量资金流入却用于其他用途,即可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这是将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的关键量化门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针对单一劳动者: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针对多名劳动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五千至二万、三万至十万是一个全国性的幅度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此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例如,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属一类地区)执行的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以行为发生地省级高院确定的标准为准。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程序要件及其他重要考量
行政前置程序:这是追究刑事责任不可或缺的程序环节。必须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如住建部门对于工程建设领域)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支付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才符合本罪的立案条件。如果行为人因正当理由未知悉该责令,则可作为抗辩理由。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构成犯罪的,不仅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包工头,如果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同样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欠薪,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恶意行为,也未在收到政府责令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构成本罪。
立案前后的补救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支付并赔偿,甚至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