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具争议的构成要件,也是辩护空间最大的领域。2026年赵飞全律师指出,随着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明知”的认定标准正从“依赖口供”向“重视客观证据”转变,这一变化对辩护工作具有深远影响。
“明知”的法律内涵。 根据新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况,一个理性人应当能够判断财物系犯罪所得,但行为人仍然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2026年赵飞全律师指出,“应当知道”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的客观证据支撑,不能仅凭推测或臆断。
综合审查判断的标准。 认定“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2026年司法实践要求实现从“依赖口供”到“重视客观证据”的转变。办案人员需系统梳理行为人的操作模式,着重收集并综合评判以下四类证据群:交易异常证据——聊天记录里显示有“跑分”“冻结”“洗钱”等内容及相关“暗语黑话”,短时间内大量资金快进快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掩盖行为隐匿证据——取款时刻意伪装躲避监控、使用虚假身份、事后快速删除通讯记录;职业经历和交往情况——曾经因参与电诈或掩饰行为受过处罚,无正当职业或收入者具有巨额流水;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及时对手机、电脑指认辨认,提取包含“跑分”“刷流水”等黑话的聊天记录。
“明知”认定的边界。 新司法解释强调严格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对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积极争取存疑不起诉。2026年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经常从以下维度论证当事人不具备“明知”:当事人系基于对亲友的信任而帮忙,对资金来源并无异常认知;交易行为和资金账户不存在明显异常;当事人无相关职业经历或前科,不具备识别犯罪所得的能力。
在涉“两卡”案件中,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仅以本人银行卡提供帮助),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2026年赵飞全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以“明知”证据不足为依据,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或降格处理的辩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