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7 15:11:22 查看3326次 来源: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初54岁的田女士与72岁的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候后感情和睦,想要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李先生的儿女出于各种原因考虑,阻挠李先生和田女士办理婚姻登记。李先生顾虑儿女的想法,左右为难,无奈一直和田女士处于同居状态。
2019年开始李先生感觉自己身体每况愈下。考虑到田女士日后的生活可能无以为继,又想到田女士一直对自己无微不至的照顾,李先生想将自己全部的银行存款和离休的工资赠予给田女士,作为田女士日后养老及生活费用。希望田女士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得到保障。同时李先生想将房产指定给自己的一双儿女继承。
现在李先生陷入苦恼之中。李先生不知道田女士是自己的恋人朋友还是未婚妻?是否应该在遗嘱中表明田女士的身份?
委托经过:
李先生找到我们时,说出了自己的困惑。李先生从网上查到,田女士不是自己的法定继承人之一。那么在遗嘱中该如何表明田女士的身份呢?如果将存款在自己百年之后赠予给田女士是遗赠协议。那么遗赠协议和遗嘱协议可以写在一起吗?经过我们的全面细致地解答后,李先生决定委托我们帮忙出具一份遗嘱模板。
案件结果:
李鸿雁律师团队在听清楚李先生的全部诉求之后,认真的为李先生答疑解惑,尊重李先生处分个人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帮李先生梳理清楚法律关系,提醒李先生在法律上有关遗赠的特殊规定。
最后,受李先生的委托,为其出具了遗嘱模板。并建议李先生将此遗嘱加以公证。增强遗嘱的法律效力。
景运解说:
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的效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而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说将自己的财产约定给予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孙子孙女女朋友等等)本质上是属于一种遗赠的法律关系。李先生可以将赠与给儿女的房产和赠与给田女士的财产一同书写在遗嘱之中,并加以公证。但是赠与给田女士的部分财产本质上属于遗赠的法律关系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田女士应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
景运律师特别提醒:
据《继承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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