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交通事故引发主动脉夹层的案件中,保险公司常申请“损伤参与度鉴定”,结论往往是“外伤参与度 30%,自身基础疾病占 70%”,据此主张只按 30% 赔偿。
这份鉴定结论,能不能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答案是:不能。理由有三。
一、参与度鉴定混淆了“医学病因比”与“法律责任比”
医学上:高血压确实是主动脉夹层的重要病因,在病因学上可能占主要比重。
法律上: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只要外伤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没有外伤就不会发生此次损害),且具有相当性,侵权人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按比例扣减。
这两个“比例”根本不是一回事。鉴定机构用医学病因学比例去套法律责任比例,是概念错位。
二、鉴定机构越权:参与度本质是法律问题,应由法官裁判
损伤参与度本质上回答的是“责任如何划分”,这属于法律适用范畴,应当由法官依法裁判,而非由鉴定机构代为认定。
鉴定机构的职责是就医学事实发表意见——例如外伤是否为诱发因素、是否加重了原有病情,而不是代替法官作出责任比例的判断。
更为关键的是,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损伤参与度评定国家标准,各鉴定机构评定尺度不一,结论主观性强、可重复性差。
三、鉴定意见需经质证,并非当然作为定案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对于保险公司申请的参与度鉴定,可以依法:
1. 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就鉴定依据、方法、标准作出说明;
2.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
3. 庭审中质疑其鉴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充分考虑外伤的诱发作用、评定标准是否客观可循。
经质证不能成立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主动脉夹层案件的特殊性】
这类案件有一个关键事实:患者虽有高血压等基础病变,但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可能终生不发病。
车祸作为“诱发因素”,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没有这次车祸,就不会在“此时此刻”发生主动脉夹层。
外伤的因果贡献是决定性的,而非鉴定结论所称的“次要的 30%”。将外伤仅定位为次要因素,明显与事实不符。
【维权操作建议】
1. 收到参与度鉴定报告后,及时审查并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注意法定期限);
2. 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就鉴定方法与依据当庭发问;
3. 主张:外伤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 强调:自身疾病只是“客观背景条件”,不属于受害人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责任;
5. 必要时委托兼具医学背景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代理。
【结语】
保险公司申请的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不是“金科玉律”。
它只是一份证据,而且是一份带有明显法律缺陷的证据。
打掉这份鉴定,赔偿可能就是全部,而不是打折的 30%。
本文为法律科普,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私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