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会组织员工开展志愿服务、爱心帮扶、环境整治等公益活动,倘若职工在活动中不幸意外死亡,能否认定工伤、享受工亡待遇,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依据活动组织主体、活动性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严格区分认定。
第一种情形:单位统一组织、指派员工参与公益活动期间身亡,依法认定工伤。根据人社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遭遇事故伤害,视作工作原因范畴。企业为塑造企业文化、履行社会责任,统一发布公益活动通知、统一安排行程、承担活动经费、要求员工参与,此时公益服务属于本职工作的延伸,活动现场等同于工作场所的外延。职工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公益任务途中、服务现场突发意外身亡,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工原则,应当认定为工伤,家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哪怕活动安排在休息日、节假日,只要属于单位指派任务,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
第二种情形: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维护国家与公共利益的公益行动,可直接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意外死亡,不受单位是否指派限制,直接视同工伤。员工自发参与抗洪抢险、山林救火、应急救援、见义勇为救人等公益行为不幸离世,即便没有企业安排,法律依旧将其纳入工伤保护范围,最大程度弘扬奉献精神。
第三种情形:员工个人自发报名、自费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活动,意外死亡无法认定工伤。如果公益活动是社会组织、社区自发发起,员工个人利用休息时间自愿报名参加,没有用人单位委派、工作任务要求,该行为属于个人志愿行为,和劳动关系、工作职责没有关联。这种情况下意外身故,不能走工伤赔偿,家属只能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向公益活动主办方,按照过错责任主张民事赔偿。
同时法律划定排除条款:无论何种公益活动,当事人因醉酒、吸毒、自杀、故意犯罪导致死亡,一律不予认定工伤。
司法实践中有典型判例:某制造企业组织员工下乡扶贫志愿服务,一名员工在户外帮扶途中突发交通事故身故,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亡认定。裁判理由写明,该公益属于企业统筹安排的集体工作事项,属于因工外出范畴,死亡事故与执行工作任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这一法律规则兼顾企业用工管理与社会公益导向。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活动,应当提前做好安全预案、购买团体意外险;员工参与志愿活动要留存组织通知、签到记录、工作指派文件,作为后续工伤认定关键证据。法律既保护因公奉献者的合法权益,也清晰划分个人志愿行为与职务行为的法律边界,让善意奉献者获得应有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