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社交的暗流中,继“崩老头”之后,一种反向操作正悄然蔓延——某些年轻男子以情感为诱饵,将目标锁定在中年乃至老年女性身上,通过嘘寒问暖、甜言蜜语建立虚假亲密关系,再以各种理由索要红包、礼物乃至大额转账,俗称“崩阿姨”。
有人称其为“情感陪伴”,有人辩解“你情我愿”。然而,当虚构身份、编造故事、规模化操作成为常态,法律的天平已然倾斜——“崩阿姨”绝非道德瑕疵,而是一场披着温情外衣的非法收割。
骗局的核心:虚构事实是诈骗罪的“命门”
“崩阿姨”行为的法律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司法实践中,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年轻男子盗用他人照片、虚构高收入职业、编造悲惨身世,甚至一人分饰多角同时与数十名女性网上“交往”,以标准化话术实施情感操控。当这些虚假身份和情感陷阱被铺设开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便已经具备了诈骗罪的实质要件。
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判例。例如,被告人韦某某虚构“梁某燕”“韦某瑶”等未婚女子身份,通过微信与多名被害人以男女朋友相处,编造“结婚需要彩礼”“购买嫁妆缺钱”等理由诈骗4万余元,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又如,被告人曾某虚构女性身份“清清”与他人网恋,骗取钱财1.1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更有甚者,一名90后男子同时与多名女性“恋爱”,用相同套路骗走上千万元,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些案例表明,无论性别如何,只要以虚假感情为诱饵骗取财物,法律均予以严厉打击。
小额≠安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定罪逻辑
“崩阿姨”产业链的狡猾之处在于“小额高频”——单次索要几十、几百元,以“蚂蚁搬家”的方式蚕食受害人财产,试图规避监管。然而,这种逻辑在法律上完全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多次小额诈骗的金额依法累计计算。换言之,“今天50、明天100”,只要受害人长期受骗,累计金额突破立案门槛,行为人即可能面临刑事追诉。若同时“经营”多名被害人,总额叠加后更容易达到“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
“崩阿姨”行为的另一法律风险点在于受害群体的特殊性。不少年轻男子将目标锁定为情感空虚、经济宽裕的中老年女性,甚至独居老年妇女。我国司法实践对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持从严惩处的明确态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具有诈骗老年人财物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意味着,一旦行为人将目标锁定为中老年女性,其刑罚幅度可能出现“升格跳档”,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评价。
不止于刑事:民事追偿与平台责任
刑事责任之外,受害人同样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要求行为人返还被骗财产。此外,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账号、话术、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社交平台若未履行信息审核、风险提示等义务,亦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崩阿姨”现象折射出的,是数字化时代情感需求与法律意识之间的深层断层。真实的情感从不以红包计价,法律保护的不仅是钱包,更是每一个值得被真诚对待的灵魂。如遇涉嫌诈骗,请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