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务工遇工伤,权益如何保障?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持续参与社会活动的从业人员,其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持续加快,超龄劳动者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然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存在认知偏差,片面认为劳动者一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便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遇劳动者“工伤”时无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近日,江岸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裁判的。2024年1月,王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主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工资为2800元/月,物业公司对王某实行全日制用工并进行考勤管理,王某服从物业公司的工作安排。入职时,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未享受退休待遇,物业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后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九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王某未再返岗上班。
此后,物业公司以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王某申请仲裁,后因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从事物业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物业公司按月向王某支付工资,双方形成用工关系。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且人社部门已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并未在法定时间内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该工伤认定已生效。王某虽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劳动者,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基于是否存在用工和受伤事实,故对物业公司关于“王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系劳务关系,其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因物业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应由物业公司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王某支付相关费用。物业公司不能因王某系超龄劳动者而免除其赔偿责任。
综上,结合人社部门对王某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叁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负的法定责任。
2026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施行,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因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亦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障的基本权益。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树立正确的用工理念,主动规范超龄劳动者用工管理,强化岗位安全防护措施,积极落实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政策,依法、足额履行用工安全保障义务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实现合法用工、安全用工、诚信用工。
对超龄劳动者而言,务工过程中应注意留存用工记录、工资凭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资料,发生纠纷后,依法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