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矿工右锁骨骨折+泽良工伤律师助赔38万

2026/07/22 15:53:11 查看6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龙岩新罗区某矿业有限公司,老杨做矿工13年。2026年2月21日的上午,他在井下作业时巷道顶板冒落被砸,右锁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被紧急送往龙岩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矿业有限公司:'社保就按最低基数交的,大家都这样,不可能按实际工资赔'

术后,老杨吊着绷带,右手完全无法抬起。老杨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社保就按最低基数交的,大家都这样,不可能按实际工资赔'说完让保安把家属请出了办公室。走投无路之际,老杨的亲戚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老杨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像我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锁定实际工资标准,追偿未足额缴费差额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老杨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老杨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老杨与工头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20固定金额转账,备注'工钱';三是工地/车间门禁打卡记录,显示老杨每日早6点半进场的规律;四是4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老杨在工地/车间工作大半年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120急救出车记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照片,记录了井下作业时巷道顶板冒落被砸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6月,泽良律师向龙岩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老杨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9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老杨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50%,经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足额缴费差额补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老杨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理疗费。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老杨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基数计算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7637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八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10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老杨工伤赔偿38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老杨拿到赔偿款后感慨:"我以为出了事只能自认倒霉,没想到法律真的能帮到我们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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