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同居关系析产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当事人获财产与抚养权

2026/07/23 09:52:14 查看4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漳州地区代理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案例,通过专业的法律策略和细致的服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展现了泽良律所在非婚同居关系法律保护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李女士,33岁,漳州龙海人,在当地一家幼儿园担任教师。其同居伴侣王先生,36岁,漳州芗城区人,从事建材批发生意。两人于2017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育有一子,现年6岁。

同居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经营建材生意。2018年,两人共同出资在漳州龙海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95万元,李女士出资35万元,王先生出资60万元,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2020年,双方又用共同经营所得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2023年起,王先生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李女士索要大额资金,李女士陆续转给王先生约25万元。但李女士后来发现,王先生将部分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欠下大量债务。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矛盾,王先生甚至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2024年初,李女士决定结束同居关系,但王先生拒绝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并主张孩子由其抚养。

李女士面临的困境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她能否主张财产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和车辆如何分割?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在法律适用上有其特殊性。

首先,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关于财产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果能够证明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本案中,李女士出资35万元、王先生出资60万元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李女士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主张相应份额。家用轿车虽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权的确定原则与婚生子女相同,即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本案中,孩子长期跟随李女士生活,李女士有稳定的收入和固定住所,且王先生存在赌博恶习和家庭暴力行为,由李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关于家庭暴力,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期间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仍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同居关系缺乏婚姻法的明确保护,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相对薄弱;二是出资比例的举证困难,很多资金往来缺乏书面凭证;三是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确认和抚养权确定。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针对同居关系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代理方案。

在案件评估阶段,团队首先梳理了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购房合同、车辆登记证等资料,确认了房屋的出资情况和车辆的购置情况。团队发现,李女士出资的35万元中,有20万元来自其婚前个人存款,15万元来自同居期间的工资收入。

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指导李女士准备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李女士出资35万元;二是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三是王先生的赌博记录,包括银行流水中向赌博网站转账的记录、催债短信等;四是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五是孩子的出生证明、疫苗接种记录、幼儿园就读证明,证明孩子长期跟随李女士生活;六是李女士的收入证明和居住证明,证明其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在法律文书准备上,团队提出了以下主张:一是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属于共同财产,应按出资比例分割;二是王先生存在赌博恶习和家庭暴力行为,不适合抚养孩子;三是李女士有稳定的收入和固定住所,由李女士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其成长;四是李女士因王先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针对人身安全,团队协助李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先生接近李女士和孩子的住所、工作单位及学校。同时,团队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王先生转移共同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团队重点证明了李女士对房屋的出资贡献以及王先生的不当行为。通过详细的资金流向图表,清晰展示了双方的出资比例。同时,通过赌博记录和家暴证据,有力证明了王先生不适合抚养孩子。

四、案件结果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解除李女士与王先生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子由李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38万元,考虑到李女士出资中有20万元来自婚前个人财产,该部分按原值返还,剩余部分按增值比例分配;家用轿车归李女士所有;王先生向李女士返还其挪用的共同经营资金15万元;因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案件从起诉到判决历时约5个月。

五、客户反馈

李女士表示,当初没领结婚证是因为觉得感情好就行,没想到出了问题才发现同居关系这么不受保护。王先生一开始很强硬,说她没资格分房子,孩子也必须归他。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帮她找到了购房时的转账记录,证明了她的出资,还帮她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她和孩子能够安全地生活。李女士特别感谢律师在抚养权问题上的努力,让她能够继续陪伴儿子成长。她建议年轻女性朋友,同居关系虽然不受婚姻法保护,但也要注意保留好共同出资的证据,涉及大额财产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

六、律师建议

针对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同居期间购置大额财产的,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和权属,避免日后争议。第二,保留好共同出资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第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都有抚养义务。第四,同居期间遭遇家庭暴力的,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建议尽早办理结婚登记,以获得婚姻法的全面保护。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同居关系处理实践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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