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2019/05/29 12:00:20 查看2604次 来源:蒋丽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的,并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另一方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获取法律的援助。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什么是遗弃家庭成员?

  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并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另一方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被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提出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1.夫妻双方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也就是说,有离婚才会有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没有离婚,就不会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①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也没有协议离婚的,只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会予以支持的。

  2.受害方(权利人)只能要求具有过错的配偶(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方只能要求自己重婚的配偶进行赔偿,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赔偿。

  四、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

  1.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原告的时候,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时候,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例外有两种情形:

  ①如果过错方提出了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并且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②在一审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双方协议离婚的,如果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主张;协议中没有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五、权利内容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赔偿的内容可以是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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