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某系某直播工作室经营者,为某宝商户提供直播引流及互动服务。因在营销过程中虚构水军进价等边缘事实,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指控诈骗十余家商户、涉案金额数万元。肖响华主任律师与李靖律师介入后,围绕“实体上论证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上揭露全案仅有单一被害人、程序上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核查供述真实性”三位一体辩护策略,推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章某某系东莞市南城某中心经营者,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某宝直播引流及互动服务。其业务模式为与某宝商户约定收取水军费用及按成交额收取佣金,通过安排主播直播、组织人员进入直播间互动,以提升直播间热度与商品销量。东莞市公安局侦查后认为,章某某虚构直播公司身份、伪造与上游渠道及技术人员的聊天记录,以低成本兑现高收费,梯次骗取商家水军费用,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指控其诈骗某宝商家十余家,涉案金额数万元,获利数万元。2026年6月23日案件移送东莞某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委托肖响华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
律师辩护策略
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确立“实体-证据-程序三位一体”的辩护策略,力求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有效阻断:
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固定合法经营主体身份及真实履约证据。团队通过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证书等客观材料,证实章某某具备合法商事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为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等;同时收集了章某某为某某宝商户服务期间促成数万元成交额、百余人成交的直播数据,证明其具备真实履约能力。
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核心要件深入论证。团队撰写了《关于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法律意见书》及(二),从多角度论证章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转售水军服务获取价差,符合商人逐利本质,而非骗取钱款;
某宝商户购买水军服务的根本原因是相信水军能带来宣传引流效果,对水军价格敏感度较低,虚构水军进价属于在交易的边缘事实上实施欺诈,而非在整体事实、基础事实上欺骗;
章某某不仅安排了足量互动,还额外投入十余场免费直播、主动提出优化建议,并实现了自然流量相对提升约50%的交易目的;
案发后章某某积极协商退款,无任何逃匿行为;
章某某使用的收款账户均为个人实名账户,被害人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章某某未排除公力救济途径。
区分商业营销话术与诈骗行为。章某某向商户推广时使用的预测性话术(如“直播能带来多少流量”)属于常见商业营销手段,不存在承诺性言语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诈骗故意。
二、控方证据链的重大缺陷
经细致阅卷,团队发现全案仅有古某某一人实际报案,其余所谓被害人均无报案材料及损失证明,涉案总金额与获利金额仅停留在推测性描述。团队据此指出,指控章某某诈骗十余家商户及涉案大额资金的核心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支撑,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动摇控方证据根基
团队经比对发现,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与章某某向辩护人陈述的实际供述存在实质性不一致,且侦查人员存在诱导性讯问线索。团队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章某某的录音、录像申请书》,并附上《会见笔录》作为线索材料,申请调取第1次、第3次、第4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以核查供述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此举有效促使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核查,大幅削弱了控方核心证据的证明力。
四、自首、退赔等罪轻情节
团队同步梳理了章某某接警方电话后多次按约到案、卷宗无拘传手续等自动投案特征,依法构成自首;章某某已向古某某全额退赔,系初犯。上述情节为可能的罪轻处理夯实基础。
案件结果
辩护团队的专业意见获得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东莞某检察院在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后,于2026年6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认定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2026年6月30日,依法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当事人重获自由,案件在审判前实现前端化解。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足以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欺骗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章某某具有真实履约行为、未逃匿、收款账户可追溯,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样态;全案仅有单一被害人、缺乏其他被害人的报案与损失证明,证据体系无法形成闭合链条。通过李靖律师与肖响华主任律师的专业辩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认定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彻底阻断不当刑事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