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的基础辩护工作

2026/07/24 06:52:31 查看6次 来源:毕利传律师


八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基础辩护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效果,根基在于基础工作的扎实程度。这一阶段律师获得完整阅卷权,能够全面接触全案证据材料,阅卷、会见、取证、非法证据排查四项基础工作,是后续不起诉辩护、量刑辩护、认罪认罚协商的前提。基础工作做得越细致,后续辩护的底气就越足,意见采纳率就越高。实务中很多辩护意见缺乏说服力,根源就在于阅卷不细致、核实不充分、基础工作流于表面。本章从一线实操角度,拆解审查起诉阶段四项核心基础工作的方法与要点,为后续精准辩护筑牢根基。


第一节 高效阅卷的方法与要点


阅卷是审查起诉辩护的第一道工序,也是所有辩护工作的基础。不会阅卷、阅卷不细、抓不住重点,后续的辩护就成了无源之水。高效的阅卷不是被动浏览卷宗内容,而是带着明确目标、按照清晰逻辑开展的主动核查工作。


一、阅卷的核心目标:全面掌握指控体系与证据缺陷


很多律师阅卷的误区是“看完就行”,一页页翻完卷宗,脑子里没有形成清晰的指控逻辑,也没找到核心问题,等于白看。阅卷不是看小说,是带着明确目标的证据核查工作,核心要实现两个目标:

第一,吃透控方的指控体系。要搞清楚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什么、据以定案的核心证据有哪些、证据之间的印证逻辑是什么、量刑建议的依据是什么。只有先知道对方是怎么指控的,才能针对性地找到反驳的切入点。

第二,定位案件的证据缺陷与质量问题。对照起诉的质效标准,找出案件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合规、监督履职四个方面的问题,区分哪些是核心硬伤、哪些是次要瑕疵、哪些是无关痛痒的细节,为后续制定辩护方案提供依据。

简单来说,阅卷就是既要知道控方手里有什么牌,也要知道控方的牌哪里有漏洞。


二、对标质效标准的阅卷清单:从四个维度逐一核查


阅卷不能漫无目的地翻,要按照清晰的核查清单逐项核对,避免遗漏关键问题。对标审查起诉的四维质效标准,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阅卷核查清单,覆盖所有核心审查要点。


(一)实体维度核查


这是阅卷的核心重点,分两个层面:

一是事实证据核查。对照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每一笔事实,逐一核对对应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印证、有没有矛盾。重点看:核心定罪事实有没有证据支撑;直接证据是否查证属实;间接证据能不能形成完整链条;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有没有被收录;证据之间的核心矛盾有没有得到合理解释。

二是法律适用核查。对照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核对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否清晰;量刑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有没有遗漏从轻情节,有没有错误认定从重情节。


(二)程序维度核查


重点核查侦查全流程的程序合法性:案件管辖是否合法;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没有超期;讯问、询问、辨认、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依法告知;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是否规范。


(三)效率维度核查


主要核查办案期限是否合规,有没有超期羁押、超期侦查的情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退查理由是否正当,有没有不必要的退查拖延诉讼。


(四)效果维度核查


核查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置是否准确,有没有混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被害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有没有和解谅解的空间;案件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点。

按照这个清单逐项过卷,既能保证全面性,不会遗漏关键辩点,也能快速定位案件的核心问题,大幅提升阅卷效率。


三、阅卷笔录的制作方法:重点突出、逻辑清晰


阅卷笔录不是卷宗摘抄,把卷宗内容抄一遍既浪费时间也没有实用价值。好的阅卷笔录应当是案件的“信息骨架”,能快速还原指控体系、直观呈现证据问题,方便后续撰写辩护意见。实务中常用的制作方法有三种,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选择:


(一)摘录式笔录


适用于简单案件。按照“案件基本信息—指控事实—证据清单—核心问题—初步辩点”的结构整理,只摘录核心证据的关键内容,不全文摘抄。比如证人证言,只摘录和定罪量刑相关的关键语句,标注清楚卷宗页码,方便后续查阅。


(二)图表式笔录


适用于复杂的多笔事实、共同犯罪案件。用表格的形式,把每一笔犯罪事实、对应的证据、存在的问题一一对应呈现;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单独做人物关系图、地位作用对照表。图表式笔录的优势是直观,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对应一目了然,能快速发现证据缺口。


(三)问题导向式笔录


适用于有明确辩护方向的案件。围绕初步判断的核心辩点,反向整理卷宗中的对应证据与矛盾点,比如要做证据不足辩护,就专门整理定罪证据的缺陷、矛盾与疑点,所有内容都服务于核心辩点,针对性极强。

无论哪种形式,阅卷笔录都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标注清楚卷宗页码,所有摘录的内容都能快速找到原始出处;二是同步记录初步辩点,阅卷过程中想到的辩护思路、疑问点随时记下来,避免后续遗忘。


第二节 会见的核心任务与沟通要点


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和侦查阶段的会见有本质区别。侦查阶段信息不对称,会见以了解案情为主;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掌握全案证据,会见的核心是核实证据、统一思路、告知程序,是连接案卷事实与当事人意见的关键环节。


一、证据核实:逐一核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阅卷后会见的首要任务,是把卷宗里的核心证据和当事人逐一核实,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能自己看完卷宗就直接定辩护方案。

核实要分层次推进,不要一上来就全盘抛出所有证据,避免当事人为了脱罪刻意隐瞒或者编造事实。首先让当事人自主陈述案件事实,讲清楚完整的经过与细节;然后再针对卷宗里的关键证据,逐一核对:


(一)核心定罪证据的核实


比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监控录像这些核心证据,和当事人确认内容是否属实,有没有不符合事实的地方,有没有遗漏的关键细节。


(二)证据合法性的核实


重点核实讯问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情形;辨认、指认等程序有没有问题;书证物证是不是当事人本人的,提取过程有没有异议。


(三)矛盾证据的核实


对于卷宗里相互矛盾的证据,让当事人解释矛盾产生的原因,看看有没有合理的解释,有没有可以补充核实的线索。

核实时要注意执业边界,只客观核对证据内容,不能诱导当事人改变陈述,不能教当事人怎么说。当事人提出和卷宗不一致的陈述时,要如实记录,让其自行确认,不要替当事人判断对错。


二、辩点梳理:与当事人确认辩护方向与核心观点


辩护方案最终要由当事人决定,律师不能自己定了方向就直接执行。要在阅卷的基础上,把案件的整体情况、可能的辩护方向、不同方案的利弊风险,客观全面地告知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最终的辩护策略。


(一)全面告知案件研判结果


要和当事人讲清楚:目前控方的证据体系怎么样,哪些对我们不利,哪些对我们有利;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有哪几种,比如无罪、存疑不诉、相对不诉、实刑、缓刑等,对应的概率和依据是什么。


(二)梳理不同辩护方向的利弊


比如无罪辩护的优势是什么、风险是什么;罪轻辩护的预期结果是什么、有哪些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是多少、有什么影响。要把利弊讲透,不能只讲好的一面,也不能只讲坏的一面。


(三)确认最终辩护方向


在当事人充分知情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辩护方向。律师可以提出专业建议,但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决定。如果当事人的选择和律师的专业判断不一致,要把风险讲清楚,做好书面记录,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另外,要同步和当事人核实有没有遗漏的从轻情节、有没有新的证据线索,比如有没有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这些情节,卷宗里有没有体现,需不需要补充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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