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生产有毒食品未销售也犯罪

2026/07/24 17:22:57 查看3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家属和当事人不太理解,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它的门槛到底在哪里。简单说,这个罪名的核心,一个是"掺入"行为,一个是"明知"。如果只是在生产环节被查到有有毒有害物质,但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东西被加进了食品里,或者根本没有卖出去,那案件的定性往往就会出现重大争议。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这一类"生产但未销售"的案件,在认定上是构成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也长期存在不同的掌握尺度。几个月前,我们团队刚好研讨过一个类似情形的案子,争议焦点几乎一模一样。

第一个核心问题:添加行为真的存在吗?

在一线办案时,我发现很多家属的焦虑集中在"人被抓了怎么办",但对我们律师来说,第一步永远不是想怎么把人弄出来,而是先看指控的行为根基到底牢不牢。 在任何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最根本的事实是"有没有把有毒有害物质添加到食品里"。我们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团队内部的习惯是先做"证据拆解"。刑事律师不能只看结论,要回到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和检测报告里去。比如,执法机关在现场查到了工业亚硝酸盐,但如果没有任何生产记录、工人证言或者监控能证明这些粉末被揉进面团、泡进卤汤,那这里面就可能存在重大疑问。这些原材料可能是预备,也可能另有用途。如果连"添加"这个行为都无法确凿锁定,那么整个案件的定性就动摇了。我们近期在梳理的一个案子,检察官指控的关键逻辑就是卡在这一点上:它没有交代查获的物品最终是"怎么用掉的"。

第二个核心问题:没卖出去,是既遂还是未遂?

坦白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团队内部也有过激烈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生产行为完成,就对公众健康构成了潜在的、抽象的危险,应该算既遂。但我和团队里的几位资深律师反复推演后,更倾向于另一种辩护方向:如果产品确实生产出来了,但还锁在仓库里,没有流入市场,那它就还没有对不特定的消费者产生现实危害。 这个案子就显示,有数额不小的货被查扣了,并没有销售记录。从辩护角度看,如果证据显示货没卖,或者根本没有以销售或经营为目的,那很可能被定义为犯罪未遂。当然,如果行为人自己家里做着吃,那就根本不是犯罪。我们必须警惕那种"只要车间里有这些东西就万事大吉"的入罪思维。作为专注杭州刑事案件的律师,我是建议,遇到这种"货没动"的情况,一定要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把辩护重点放在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甚至是不构成犯罪上。

案子到了检察院,辩护空间在哪里?

案件一旦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很多家属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往往错过了在侦查阶段提出有利证据的最佳时机。在这个罪名里,有没有"销售金额"以及"销售目的",直接关系到批捕和量刑。 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晰,比如只泛泛地描述"查扣了物品",却没说清这些物品是否被掺入食品、是否准备销售,那么这状态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处理这类案件是有流程的,拿到案卷后,不是先顺着公诉思路去看怎么定罪,而是先梳理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验的对应关系。比如,我们需要看当事人究竟有没有为了牟利而把卤制品往外送,有没有流水或记账本。如果证据链条在"添加行为"或者"销售目的"这里断了,那我们就会果断提出不起诉或认定未遂的辩护意见。作为一个在杭州拱墅区执业十八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必须说,很多案件的转机,就出现在对这些微小事实的核查和主张上。

食品安全无小事,但刑事辩护更无小事。如果家人遇到了类似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相关的麻烦,人还被关在看守所里,请不要仅仅依靠网络上的只言片语来猜测结果。尤其是在杭州,刑事案件从拘留到批捕的黄金时间非常短暂,你可以把案件的情况梳理一下,我们一起分析当前最有利的应对方案,看看先要把哪个事实争下来,才能为后续的辩护铺路。

最后我想说,一个刑事案件最终的走向,往往就藏在细节里。是不是"添加",是不是"为卖而做",这些都不是简单的"有"或"没有",而是需要用证据去拆解、去说服司法机关的过程。即使情况看起来复杂,只要找准了事实认定的缝隙,还是有争取的空间的。

常见问题

家人因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拘,我们家属第一步该做什么?

先别慌,尽快找律师会见,了解他到底做了什么、有没有添加行为、货有没有卖出去。这些事实直接影响罪名和能不能取保,比盲目等待重要得多。

生产了有毒有害食品但没有销售,能争取不起诉吗?

有可能。如果证据显示食品并未实际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可以往犯罪未遂甚至情节显著轻微去争取。关键看是否能证明没有销售目的和实际销售行为。

这种案子到了检察院,还能争取缓刑吗?

如果最终被认定为未遂,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在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下,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具体要看涉案金额和添加物的毒害性。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律师简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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