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骑车上班被大风吹倒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26日6时10分许,李某在台风天骑电瓶车上班途中,因风力过大摔倒受伤。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调查,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主张
当日受台风“烟花”影响,风雨交加,自己因台风暴雨摔倒,并非本人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辩称
无证据证明李某所受到的事故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认定工伤情形。
法院裁判
争议焦点:李某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该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一般以交警等有权机关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文书不存在或内容不明时,社保部门应结合证据认定。
本案系单车事故,李某负有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台风暴雨天气并非合理免责事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且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人社局认定不予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李某主张对法条作广义理解,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亦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要求同时满足:合理通勤时间路线内,且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台风天骑行被大风吹倒、路面湿滑自行摔倒,或被树木、广告牌砸伤,均属单方意外事故,难以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故无法认定工伤。台风属于可预见的风险,劳动者有审慎选择出行方式、做好避险防护的自我安全义务。
核心结论:台风天骑车上班被风吹倒摔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认定工伤须同时满足:
1. 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2.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本案不认定的关键:
· 事故为单车事故,无其他交通参与者;
· 无交警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文书,无法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
· 台风暴雨属于可预见的自然风险,驾驶人有安全注意义务,不构成免责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