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民继承中国遗产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指引

2026/07/27 15:54:33 查看3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澳大利亚公民继承中国遗产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指引

随着中澳之间人员往来与资产配置的跨境化,澳大利亚公民继承中国境内遗产的案件逐年增多。典型场景包括:被继承人为中国公民,继承人为已取得澳大利亚国籍的子女;被继承人本人已入籍澳大利亚,但在中国境内仍持有房产、存款或企业股权。此类案件兼具涉外因素与家事属性,法律适用规则特殊,实务操作链条长,当事人在准据法确定、证据跨境流转、遗产处分与资金汇出等环节均面临挑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就相关法律适用规则与实务要点作如下梳理。

一、法律适用: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原则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涉外法定继承采区别制,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准据法。

就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无论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位于何国,不动产法定继承一律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应继份额等实体问题,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确定。

就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准据法取决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中国法;经常居所地在澳大利亚的,则适用澳大利亚法。此处经常居所地并非国籍或户籍的简单对应,需结合被继承人死亡前的实际居住情况、生活重心及社会联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遗嘱继承另有规则。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上述规定为跨境遗嘱效力认定提供了较为宽松的连结点,但处分中国境内不动产的遗嘱,其实体内容仍须受中国法强制性规定约束,包括特留份制度。

二、继承权的认定与证据准备

(一)被继承人死亡及身份证明

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在澳大利亚死亡的,死亡证明须经当地公证并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方可在我国境内使用。自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澳大利亚文书在华使用可适用附加证明书程序,免除了此前的领事认证环节,材料流转效率显著提升。

(二)亲属关系证明

需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中国境内形成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事档案记载等。在澳大利亚形成的亲属关系文件,同样须经附加证明书程序。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在两国间存在差异,如姓名拼写、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此种情形需另行出具同一人声明并经公证。

(三)遗产范围证明

需全面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中国境内房产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提供账户信息及余额证明;股权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及公司章程。被继承人在澳大利亚的财产亦应同步梳理,以便根据准据法分别处理。

(四)遗嘱效力审查

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须审查其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准据法。跨境遗嘱常见争议集中于:遗嘱在澳大利亚订立,但处分中国境内不动产。此种情形下,遗嘱方式效力可依第三十二条认定,但不动产处分内容的实质效力须适用中国法审查。

三、实务难点与风险提示

(一)境内房产继承过户

澳籍继承人办理中国境内房产过户,可通过继承权公证或继承诉讼两条路径。公证路径要求全体继承人到场或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适用于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情形。若部分继承人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或对遗产分割存在争议,公证路径难以推进,须通过诉讼由法院确认继承权及遗产分割方案。

(二)银行存款支取

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内银行的存款,银行通常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方可办理支取或转移。部分银行对外籍继承人的身份核验程序更为审慎,可能要求补充额外的公证认证材料。建议继承人提前与开户行沟通所需材料清单,避免反复补件。

(三)外汇管制与跨境汇出

遗产变现后跨境汇出是实务中的关键环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外籍继承人将继承所得资金从中国境内汇出境外,需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完税证明等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办理。单笔汇出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另行申请。继承人应提前规划汇出路径,避免因材料或程序问题导致资金滞留境内。

(四)跨境税费考量

遗产继承可能涉及中国境内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澳大利亚联邦层面目前不征收遗产税,但继承人在处理跨境财产时仍需关注澳大利亚方面的税务申报义务。中澳两国已签订《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但该协定主要针对所得税,遗产继承环节的税务问题需个案分析。建议当事人同时咨询中澳两国税务专业人士,以合规方式处理跨境税务。

(五)遗嘱的跨境承认与执行

被继承人在澳大利亚订立的遗嘱处分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中国法院在处理不动产继承时,将依据中国冲突法规则确定遗嘱效力的准据法,并审查遗嘱内容是否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反之,被继承人在中国订立的遗嘱处分澳大利亚财产的,亦须在澳大利亚履行相应的认证与登记程序。跨境遗嘱的承认与执行不存在自动效力,需通过所在国法律程序逐一确认。

四、律师视角:实务操作流程与建议

作为同时具备遗产管理师资格的执业律师,笔者建议澳籍继承人处理中国境内遗产时遵循以下流程:

第一,前期梳理。全面梳理被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成员结构、境内外财产清单,确定涉外连结点,初步判断准据法适用方案。

第二,证据准备。按照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要求,系统准备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在澳大利亚形成的文件应及时启动认证程序,预留充足时间。

第三,路径选择。继承人之间无争议且材料齐全的,优先选择继承权公证路径;存在争议或材料有瑕疵的,及时启动诉讼程序,由法院确认继承权。

第四,遗产处分。继承权确认后,依次办理房产过户、存款支取、股权变更等手续。涉及企业股权的,需关注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的限制性约定。遗产需变现的,同步规划外汇汇出方案。

第五,税务合规。完成继承后,依法办理中国境内税费申报与缴纳,并关注澳大利亚方面的税务申报义务,防范跨境税务合规风险。

结语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看似明确,实务操作却涉及公证认证、跨境取证、外汇管理、税务合规等多个环节的协调配合。澳大利亚公民继承中国境内遗产,既需准确把握中国冲突法与实体法规定,亦需了解澳大利亚相关法律及实务流程。当事人自行处理此类事务,往往因不熟悉跨境规则而陷入被动,甚至因程序失误导致继承权迟迟无法实现,遗产长期处于权属不确定状态。

笔者在执业中始终秉持一个理念:遗产传承不仅是一项法律事务,更是一个家庭跨代际、跨法域的财富安排。专业的法律介入,不仅在于解决争议,更在于以制度化的方式守护家族财富的安全传递。

戚聿山律师,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学士,遗产管理师,专注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分家析产、遗嘱信托及涉外家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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