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肖响华成功案例:何某涉嫌聚众淫乱罪,成功取保候审

2026/07/28 17:17:03 查看22次 来源:肖响华律师

何某(化名)通过同性交友软件先后两次参与三人性活动,2026521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刑事拘留。肖响华主任律师提出在两次活动中均非组织者、策划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依法不构成首要分子;参与次数仅两次,未达多次(三次及以上)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619日,公安机关依法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基本案情

何某(8620251019日第一次参与:通过同性交友软件认识小陆小陆提议再找一人共同参与,表示同意。小陆联系无心,三人共同前往无心家中。过程中何某无心发生性行为,小陆无心亦发生性行为。第二次参与(约四五年前):通过交友软件认识的人员联系了无心,二人共同前往何某家中,何某仅与无心发生性关系。何某在两次活动中均非组织者、召集者或安排场所者,未进行录像、拍照、传播、牟利或网络直播,活动地点均为私密场所,参与人均为自愿成年人。2026521日,何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东莞市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主任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

律师辩护策略

律所接受委托后,肖响华主任指派黄耀彬律师依法会见何某,围绕论证不构成犯罪、争取取保候审的核心目标展开辩护:

1. 非首要分子聚众淫乱罪处罚对象限于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者在两次活动中均系被动参与者——第一次由小陆提议并联系无心何某仅表示同意;第二次由他人组织联系,何某未主动邀约、召集或安排场所,未起到组织、领导或核心作用,依法不具有首要分子身份。

2. 参与次数未达多次参加的法定入罪标准。根据刑法通说及司法实践,多次一般指三次及以上。何某自述参与相关活动共计两次,尚未达到多次的法定标准。

3. 行为性质更接近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所有参与人均为自愿,无强迫、欺骗、胁迫情形,无录像、拍照、传播、牟利或网络直播,活动地点均为私密场所,未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危害,其行为性质更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诉。

4.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社会危险性何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陈述,积极配合侦查,无毁灭证据、串供、干扰作证或逃避侦查的风险;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属愿意提供担保,能够保证随传随到。

案件结果

2026619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依法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从东莞市看守所获释。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者首要分子需具备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多次一般指三次及以上。本案中,何某参与两次活动,且均处于被动从属地位,不符合上述任一入罪条件,依法不构成聚众淫乱罪。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虽未直接撤销案件,但以羁押期限届满为由将当事人释放,体现了对辩护意见的实质回应,当事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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