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五份认罪笔录为何未能定罪?天津刑事律师代号菊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争取一审无罪

2026/07/31 14:21:09 查看9次 来源:代号菊律师

案情简介

明明没有承认犯罪,卷宗中却出现了五份认罪笔录,这样的案件最终还能否争取无罪?

张女士是一名全职妈妈,因为丈夫涉嫌盗窃,被牵连进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面对家中查获涉案物品以及多份对其不利的讯问笔录,张女士面临较大的刑事风险。最终,在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围绕证据真实性、主观明知以及犯罪构成进行审查,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无罪。

案件最初源于张女士丈夫涉嫌盗窃。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丈夫一直向家人表示自己有正常工作,并在外从事投资活动。张女士平时主要负责照顾孩子,对于丈夫具体从事何种工作、资金来源以及外部活动情况并不了解。对于丈夫带回家的物品和钱款,张女士一直认为来源于工作收入、投资收益或者正常经济活动。

后来,丈夫因涉嫌盗窃被查,办案机关在二人共同居住场所发现部分涉案物品,由此进一步调查张女士是否参与了处理相关物品。

侦查机关认为,张女士与丈夫系夫妻关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且涉案物品存放于共同居住场所,因此张女士应当了解丈夫的真实经济状况,并可能对涉案物品来源具有认知。如果明知相关物品属于犯罪所得,仍实施保管、藏匿等行为,则可能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卷宗中出现了五份对张女士不利的讯问笔录。相关笔录内容显示,张女士曾表示知道丈夫收入情况与家庭消费水平存在差异,对部分物品来源产生怀疑,并存在帮助处理相关物品的行为。

从表面证据来看,家中发现涉案物品、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多份讯问笔录,似乎已经形成了一条指向张女士“明知犯罪所得并帮助处理”的证据链。

但张女士始终否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并表示相关笔录内容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


办案经过

一、围绕五份讯问笔录展开审查,确认案件关键争议并非“有没有笔录”,而是笔录如何形成

代号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张女士,了解案件经过。

在会见过程中,张女士明确表示,自己没有作出笔录中记载的相关认罪陈述,也没有主动承认知晓丈夫所涉物品来源异常。

结合案件情况,代号菊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真正的争议焦点,并不只是卷宗中是否存在五份讯问笔录,而是这些笔录是否真实反映张女士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作为认定其犯罪事实的依据。

在刑事案件中,讯问笔录属于重要证据,但其证明价值不仅取决于书面内容,还需要结合形成过程、讯问过程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笔录内容与实际讯问过程无法对应,或者无法确认相关供述是否真实、自愿形成,则该证据能否达到定罪标准,需要进一步审查。

基于这一判断,辩护团队将案件突破方向确定为:审查讯问笔录形成过程,核实相关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


二、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核对笔录内容与实际讯问过程

为了进一步核实五份讯问笔录的形成情况,代号菊律师团队多次提出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辩护团队坚持认为,对于涉及关键定罪事实的讯问内容,仅凭纸面笔录无法完整判断,必须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

在获取相关录像资料后,安好刑辩团队对讯问过程与笔录内容进行了逐项比对。

经过核查,辩护团队发现,部分笔录记载的具体内容,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无法找到对应的讯问过程;部分关键供述内容与录像呈现情况存在差异;部分笔录记载连续完整,但实际讯问过程无法完全对应。

基于上述情况,辩护团队向法院提出,相关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简单依据书面记载认定张女士具有犯罪故意。


三、围绕“主观明知”展开辩护,夫妻关系不能直接推导犯罪故意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核心问题之一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所涉财物属于犯罪所得。

本案中,张女士与丈夫系夫妻关系,涉案物品也存放于共同生活场所,这些事实确实属于案件审查的重要因素。

但是,夫妻共同生活关系本身,并不能当然推导出一方必然知道另一方所有经济活动和财物来源。

代号菊律师团队进一步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资金往来记录以及相关家庭情况材料,证明丈夫长期向张女士及家人展示的是正常工作、投资经营的状态,张女士并没有充分理由认识到相关物品属于犯罪所得。

辩护团队认为,在刑事案件中,不能仅因为夫妻关系、共同居住或者家庭成员身份,就推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言,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认识到相关财物来源于犯罪所得,并实施了相应帮助行为。

如果证据只能证明“可能知道”或者“应当怀疑”,但无法达到刑事案件要求的证明标准,则不能据此认定犯罪成立。


四、坚持无罪辩护方向,在风险与结果之间帮助当事人作出选择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士也曾面临现实压力。

如果选择认罪认罚,可能存在较快结束诉讼程序、争取较轻处理结果的可能;但如果坚持无罪辩护,则意味着需要继续面对刑事诉讼风险。

代号菊律师团队在充分分析证据情况后,将案件事实、证据问题以及可能结果向张女士及家属进行了全面说明。

经过沟通,张女士最终决定坚持无罪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团队围绕讯问笔录形成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情况以及主观明知认定问题,向法院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号菊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对张女士作出一审无罪判决。

五份曾经对张女士不利的认罪笔录,并未成为认定其犯罪成立的依据。

张女士最终回归正常生活,与家人团聚。

该案件也体现了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案件证据数量多少,并不直接决定案件结果,关键在于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并达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办案心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很多争议集中在“是否明知”这一问题。

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类似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关联人员,因为与涉案人员存在关系,或者接触到相关财物,就被认为可能涉嫌犯罪。

但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建立在明确的犯罪构成基础之上。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言,律师办理案件时通常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接触、保管、转移或者处理了相关财物,以及相关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评价标准。

第二,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即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财物来源于犯罪所得。

第三,需要审查证明“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包括资金情况、家庭关系、日常交流、行为表现以及其他客观事实。

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以及家庭成员身份,可以作为案件分析因素,但不能简单替代犯罪故意的证明。

刑事案件最终需要回归证据本身,只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闭环,才能支持犯罪认定。


律师简介

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拥有8年检察院公诉一线办案经历,曾获天津市十佳公诉人、两次人民检察院个人三等功等荣誉。

从检察机关公诉岗位转型刑事辩护后,代号菊律师长期办理刑事案件,重点关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代号菊律师注重结合控辩双方不同视角,从证据审查、犯罪构成、资金流向以及行为性质等方面分析案件争议,为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案件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长期接受全国个人客户刑事法律服务委托,服务范围覆盖天津本地及北京、河北、山东、江苏、广东等多个省市,可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案件沟通,并根据案件情况开展会见、阅卷及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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