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懂财税抵扣逻辑,辩护就输在起跑线

2026/07/31 14:59:59 查看88次 来源:李荣维律师


涉税犯罪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但很多企业和家属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认知误区——只要开了不真实的发票,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个认知,值得重新审视。

一、虚开与逃税,一字之差,刑期天壤之别

同样是“开了不真实的发票”,有人被判十三年,有人只判六年——区别在哪里?

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郭某、刘某逃税案,恰好说清楚了这个问题。

郭某和刘某在天津注册成立一家金属制品公司。2018年2月至12月期间,他们在与多家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这些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0份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1.6亿元,税额23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但二审法院改判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最终,郭某以逃税罪被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十三年半变成六年——同一个行为,罪名不同,刑期直接减半。

二、立法本意:打击的是“骗税”,不是“逃税”

为什么同样是虚开抵扣,有人定虚开、有人定逃税?

这要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本意说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骗取国家增值税退税或造成增值税流失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特殊诈骗罪,其构成要件包含了骗取国家税款行为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要素;而逃税罪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两者在构造上有着根本区别。

用通俗的话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的是“骗”——通过虚构交易骗国家的钱;逃税罪打击的是“逃”——少缴、不缴自己该缴的税。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解释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换句话说,不是所有“开票不规范”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两个条件,才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郭某、刘某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正是因为认定二人获取虚假进项发票的目的是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少缴税款,属于逃税行为,而非通过虚构交易骗取国家税款。

三、财税抵扣逻辑:辩护律师必须读懂的第一道关卡

上述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不懂财税抵扣逻辑,辩护就输在起跑线。

郭某、刘某案中,二审改判的核心依据之一,是法院对“应纳税义务范围”的精确计算。

索某公司2018年度申报销项税额5200余万元,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5025万余元。其中虚假进项抵扣税额2300余万元,真实进项抵扣税额2725万元。应纳税义务范围为5200万减去2725万,等于2475万元。虚假进项税额2300万元,未超过该年度应纳税义务范围。

这个计算,直接决定了案件定性的走向。

如果辩护律师看不懂这个计算逻辑,连“应纳税义务范围”是什么都说不清楚,怎么向法庭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逃税而非骗税”?

增值税的抵扣逻辑并不复杂——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等于应纳税额。但涉税案件中的财税数据往往不是一张简单的报表,而是成堆的发票、账册、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交织在一起的复杂网络。虚开与逃税的界限,往往就藏在这些数据的缝隙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条款,是此类案件辩护中最有力的武器。但出罪条款的适用,建立在对财税抵扣逻辑的精确理解之上——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是否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不在口供里,在账册里。

李荣维律师在长期的刑事辩护实务中,深刻意识到了这一专业维度的重要性。他依托一线办案经验,总结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48辩》辩护体系,坚持“目的辩护+结果辩护+行为辩护”三位一体的综合策略。在他看来,虚开案件的辩护不能停留在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层面,必须深入到财税数据的底层逻辑中去——资金从哪来、到哪去、有没有回流、税是怎么抵扣的、进项是否超出了应纳税义务范围——只有真正读懂了这些,才能找到案件定性的真正突破口。

执业至今,李荣维律师保持着零行政处罚、零行业处分、零不良执业记录,在涉税犯罪和网络犯罪交叉领域形成了独特的专业积累。

四、给企业和辩护律师的三个提醒

第一,不要用“行为犯”的思维看待虚开案件。2024年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是行为犯。有虚开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关键看有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有没有造成税款损失。

第二,财税数据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后一道。涉税案件的突破口不在口供里,在账册里。看不懂账的律师,连对手的出牌逻辑都看不清。从郭某、刘某案可以看出,同一个行为,一审定虚开、二审改逃税——区别就在于法院对财税数据的精确计算和定性。辩护律师如果不懂财税抵扣逻辑,根本无从向法庭论证“应纳税义务范围”这个核心概念。

第三,涉税案件的罪名之争,本质上是证据之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法定刑差距极大。定虚开,十年以上;定逃税,三年以下。这个差距,不是靠态度好能弥合的,而是要靠对财税证据的精确审查来争取的。

在川滇黔渝交界地带,能够深入财税数据层面进行专业审查的律师并不多见。对于正在面临虚开刑事风险的企业来说,找到一个真正“看得懂账、读得懂数”的律师,是辩护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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