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30 17:19:14 查看2174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侯某、盖某、刘某、侯某及王某某、王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虚假诉讼等方式,使用殴打、威胁、看管、跟随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生活,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团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张涛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试行3条规定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数额较大1、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3、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5、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7、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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