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30 17:35:28 查看3108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被告人姜某某纠集李某某、魏某某、卢某(另案处理)等人与所谓的放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将被害人介绍至放款人处签订虚假高额借条,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骗取钱款,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并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工作、生活,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
【张涛律师评析】
高利贷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公安机关受理的一般人员非法拘禁案,参照适用上述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45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最多可以判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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