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会触犯哪些罪名?量刑标准与律师核心辩护要点

2026/08/05 14:54:59 查看17次 来源: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以为借钱给别人只是民间借贷,就算利息高一点,也只是民事纠纷。但现实当中,一旦满足特定条件,放贷行为就会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非法放贷案件往往不是单一罪名,根据资金来源、放贷模式、催收手段不同,可能触犯多个罪名,不同罪名量刑差异巨大。

一、非法放贷可能涉嫌的主要罪名及量刑

我国刑法没有单独设立非法放贷罪,职非法放贷行为,主要依据司法解释归入各个罪名处理。

1、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最常见罪名)

这是职业高利非法放贷的核心罪名。根据两高两部非法放贷刑事案件意见,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没有放贷资质,以营利为目的,2 年内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放贷 10 次以上,实际年化利率超过 36%,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量刑分为两档: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个人标准:放贷金额 200 万以上,违法所得 80 万以上,放贷对象 50 人以上,或者造成借款人及近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单位犯罪入罪数额是个人的 5 倍。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标准:放贷金额 1000 万以上,违法所得 400 万以上,放贷对象 250 人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2、高利转贷罪

如果放贷的本金不是自有资金,而是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人员刑事责任。

3、催收非法债务罪

放贷本身不一定犯罪,但后续催收手段违法,一样会触犯刑法。针对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如果使用暴力、胁迫方式,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又或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本罪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经常出现,放贷本身不一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催收行为直接构成犯罪的情形。

4、诈骗罪(套路贷)

要区分普通高利放贷和套路贷。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独立罪名,是一类犯罪模式。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制造虚假流水、刻意制造违约、虚增借条金额、恶意垒高债务,再通过诉讼、暴力等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会按照诈骗罪定罪。

很多案件并非只定一个罪名,会出现数罪并罚,刑期会叠加计算。

非法放贷案件,辩护空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罪辩护核心方向

第一,审查放贷对象是否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

第二,核算实际年化利率,剔除砍头息、服务费、保证金、违约金。

第三,区分民事借贷和职业放贷。

第四,时间效力抗辩。

第五,证据质证抗辩。

(二)罪轻辩护关键思路

第一,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入罪金额是个人的五倍。如果放贷是以公司名义开展,收益归属于公司,经过单位决策,并非个人私分获利,可以争取认定单位犯罪。一旦认定单位犯罪,很多个人达不到数额标准,就不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即便追责量刑标准也会显著抬高。但是空壳公司、主要为个人放贷服务的,不会认定单位犯罪。

第二,区分主犯、从犯。公司员工、财务、普通催收人员,只是领取固定工资,听从老板指令参与业务,没有分红、没有决策权限,可以认定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甚至争取不起诉。

第三,犯罪数额、违法所得予以扣减。已经归还的本金应当从放贷金额中剔除;借款人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应当从违法所得中扣减;合法的本金部分不属于犯罪数额。很多案件的降刑期突破口,就是把虚高的涉案金额降下来。

第四,区分此罪与彼罪,避免重罪名。比如案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应当认定套路贷诈骗罪;催收行为虽然有瑕疵,但没有达到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入罪情节,争取只评价民事违法,不评价刑事犯罪。

第五,量刑情节争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借款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没有暴力催收,都属于重要从轻情节。部分案件可以争取缓刑。

正常亲友之间偶尔资金周转,即便利息偏高,只属于民间借贷,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一旦演变成以放贷为业务,公开招揽客户,高频次、高息向陌生人放款,就会触碰刑事红线。

如果家人涉嫌刑事犯罪了,一定要尽早委托律师,争取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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