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现实问题: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中,一足1-5个趾指缺失能评几级伤残?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17日,被告田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克林路行驶至K3317+990m处时,与原告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钱某摔跌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钱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事故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昆明市某医院(北院区)、云南大学某医院进行急救,后转入云南某医院于2024年11月18日住院医治,期间住院两次,其中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1月4日住院治疗47天;2005年2月18日至2025年3月21日住院治疗31天。出院后到富民县某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钱某于2024年12月20日为原告垫付了住院费6,000元。经鉴定,原告钱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经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钱某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伤残八级,评定误工期为伤后150日、护理期为伤后9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产生鉴定费1,800元;经云南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原告钱某右足1-5趾指缺失,需要配置相应辅助器具为矩形鞋、残肢袜、足垫,鉴定:矩形鞋400元/只,每一年更换一次;残肢袜30元/只,每二月更换一次;足垫300元/只、每一年更换一次;赔偿安装的年限,一般为从致残(定残)之日起到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产生鉴定费1,000元。
富民县法院判决结果: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范围和金额为:医药费原告主张114,187.24元。结合原告提交的门诊收费票据、住院医疗费票据、支付凭证,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本案认定医疗费111,69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7,900元(79天×100元/天)。根据原告的入院出院证明,原告伤后当天门诊医治及次日住院医治共计79天,根据规定,本院对住院伙食补助费7,900元予以认定。营养费原告主张4,740元。因无加强营养的医嘱,故对营养费不予认定。交通费原告主张2,000元。结合原告多次往返医院治疗、进行鉴定的客观事实,认定交通费1,000元。xxx赔偿金原告主张271,872元(45,312元/年×20年×30%)。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计算标准,本院对该xxx赔偿金271,872元予以认定。xxx器具辅助费原告主张23,760元。结合《鉴定意见》,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计算标准,本院对该xxx器具辅助费23,760元予以认定。护理费原告主张11,455元。结合原告受伤住院医治的医嘱及医疗机构出具的陪护证明,认定护理期为79天,原告主张145元/天的护理标准未超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故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1,455元予以认定。误工费原告主张51,986元(建筑业标准256元/天×203天)。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院认定误工费为36,600元(72,604元/年÷365天×184天);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20,000元。结合原告因事故构成八级伤残,以及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维修费原告主张2,000元。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车辆受损后的残值,并结合案涉车辆购车年限已经较长,对原告主张的2,000元不予认定,本院认定车辆损失500元。鉴定费原告主张2,800元。因伤残鉴定、xxx辅助器械鉴定系事故发生后客观需评定的项目,故本院对其产生的鉴定费2,000元予以认定;因本院对三期鉴定结论均不予采纳,故由此产生的三期鉴定费用800元不予认定。故本院认定鉴定费2,000元。衣物损失原告主张300元。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17,853元(29,755元/年×4年÷2×30%)。根据原告所举的户口册,原告现有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需要抚养。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7,853元予以认定。
杨主任点评:
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当中,一足1-5个趾指缺失能评几级伤残呢?在解析的本案件中,伤者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右足1-5趾指的缺失,足弓部分完好,鉴定机构根据其活动能力受限情况,将其评为了八级伤残。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八级伤残标准: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200px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150px以上;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注:本法律文书已生效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权,敬请告知删除。
【作者介绍】
杨美宏律师主要交流云南省内交通事故赔偿中常遇见的问题、难题。杨美宏律师,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现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杨美宏律师是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专家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7年,职称为四级律师。
【交通赔偿团队】
杨美宏律师创立BPA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总部设立在昆明,案件分布红河、昆明、大理、昭通、德宏、西双版纳、玉溪等地州。
杨美宏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交通赔偿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交通赔偿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植物人鉴定、开颅术后鉴定、精神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交通赔偿案件,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得到伤友高度认可。杨美宏律师及团队秉持“只代理伤者、只为伤者维权”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为云南交通事故伤友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住院期间材料准备指导、伤残鉴定、诉讼理赔的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律所介绍】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11月21日,经过20年的稳健发展,形成了高效规范的运营模式,具备了涵盖各专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已经成为云南省知名的专业化、精品化法律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