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2026/08/06 14:14:28 查看17次 来源:杨美宏律师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现实问题: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中,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可以评几级伤残?

案情简介:2025年2月27日,胡某甲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禄劝撒营盘三合村委会刀基桥路段时,与李某驾驶载张某甲的小型汽车相撞,致李某、乘车人张某甲受伤,两车部分损坏,造成伤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胡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伤后被送往禄劝某丙医院急诊治疗,胡某甲支付了产生的医疗费1213.85元。后李某被送禄劝X族苗族自治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L1、胸骨骨折、肺炎、胸腔积液、肋骨骨折、老年性骨质疏松,2025年3月12日出院,住院13天,产生门诊费649.61元、住院医疗费11686.19元。出院医嘱:建议至康某继续康复治疗,必要时至上级医院就诊治疗胸骨、肋骨骨折;出院2、4、6周返院复查胸部、腰椎DR并指导功能锻炼;出院口服恒古骨伤愈合剂(基)25ml隔天一次、云南红药胶囊(基)0.5g每天三次;主动活动下肢、行踝泵运动预防血栓;建议出院后需一人护理;不适随诊。2025年3月17日,李某再次入禄劝X族苗族自治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运动障碍,腰椎骨折L1、骨折术后恢复期,胸骨骨折、肋骨骨折,2025年4月7日出院,住院21天,产生住院医疗费4541.98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月;加强营养;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及腰部负重;1、3、6、9、12月定期至骨科及康某复查,清淡饮食,不适随诊;建议出院后需壹人护理。2025年5月28日,李某到禄劝X族苗族自治县某医院门诊治疗,支付门诊费220.18元。经李某委托,云南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李某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属十级伤残。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法院判决结果:原告李某诉请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原告主张18311.81元,有医疗费发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400元,符合法律规,本院予以确认;营养费,原告主张4500元,该主张以营养期90天计算无依据,本院依据其住院34天,按照50/天的标准计算,营养费为1700元;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17901元(90天×198.9/天),主张护理90天,每天198.9元无依据,本院依据原告第二次住院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月;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建议出院后需壹人护理”,结合原告伤情等情况,酌定护理费期为事故发生之至第二次住院出院后1月,即70天,参照2024年度云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940元,护理费为10152.88元(52940/年÷365/年×70天);误工费,原告主张35802(180天×198.9/天),原告主张误工180天无依据,本院酌定误工费期为事故发生之至定残前一日,即102天,参照2024年度云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2604元,误工费为20289.34元(72604/年÷365/年×102天);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xxx赔偿金90264元(45312/年×20年×10%)无依据。原告生于1958317日,至定残之日(2025610日)原告己67周岁,伤残赔偿金应为58905.60元(45312/年×13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元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1000元;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结合原告伤情及就医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鉴定费,原告主张1800元,该1800元系伤残鉴定及三期评定所产生,本院只确认了伤残等级鉴定,故本院也只确认伤残等级鉴定产生的鉴定费900元。


杨主任点评:

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当中,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可以评几级伤残呢?在解析的本案件中,伤者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腰椎骨折,治疗期间进行了手术治疗,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经鉴定,被评为了十级伤残。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十级伤残标准: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100px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50px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注:本法律文书已生效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权,敬请告知删除。

 

 

作者介绍】

杨美宏律师主要交流云南省内交通事故赔偿中常遇见的问题、难题。杨美宏律师,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现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杨美宏律师是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专家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7年,职称为四级律师。

 

交通赔偿团队】

杨美宏律师创立BPA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总部设立在昆明,案件分布红河、昆明、大理、昭通、德宏、西双版纳、玉溪等地州。

杨美宏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交通赔偿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交通赔偿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植物人鉴定、开颅术后鉴定、精神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交通赔偿案件,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得到伤友高度认可。杨美宏律师及团队秉持“只代理伤者、只为伤者维权”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为云南交通事故伤友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住院期间材料准备指导、伤残鉴定、诉讼理赔的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律所介绍】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1121日,经过20年的稳健发展,形成了高效规范的运营模式,具备了涵盖各专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已经成为云南省知名的专业化、精品化法律服务机构。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