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现实问题: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中,肋骨骨折十二根以上能评几级伤残?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0日,被告李某甲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与张某甲驾驶的小型客车(载倪某、李某乙、郑某)发生碰撞,致张某甲、倪某、李某乙、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李某甲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甲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倪某无责任,当事人李某乙无责任,当事人郑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先后三次住院治疗。①原告郑某于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0月4日至昆明市晋宁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4天,出院诊断为: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创伤性气胸;创伤性皮下气肿;头皮血肿。出院医嘱为:1、休息3月,肋骨固定带固定6-8周;2、一周后门诊复查胸部CT检查,若胸腔积液明显增多,必要时穿刺或胸闭式引流治疗;3、加强营养;4、遵嘱服药治疗,服药期间出现鼻出血、皮下出血、便血、呕血等情况,及时停药返院复查;5、定期复查下肢血管彩超(1月,3月)1月、3月后门诊复查凝血功能;6、定期复查左侧肋骨骨折情况(1月、3月、6月);7、不适随诊。②原告郑某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26日至昆明市晋宁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8天。③原告郑某于2024年10月26日(第二次出院当日)至2024年11月7日至昆明市晋宁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2天。原告郑某因此次治疗产生医疗费:16917.33元。郑某委托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郑某左侧第3-7肋、右侧第3-9肋骨折均与其2024年9月20日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郑某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3、郑某误工期评定为伤后120(壹佰贰拾)日,护理期评定为伤后60(陆拾)日,营养期评定为伤后60(陆拾)日。郑某为此次司法鉴定支出3300元鉴定费(其中,伤残等级鉴定费1000元,三期司法鉴定费800元,因果关系分析费1500元)。
昆明市晋宁区法院判决结果:原告郑某诉请的各项损失分别认定如下:医药费:原告郑某因此道路交通次事故造成身体伤害被送至昆明市晋宁区某医院进行救治,产生住院医疗费共计16917.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郑某因此道路交通次事故共住院三次,三次住院共计44天,本院确认每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故本案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4400元(100元/天×44天=4400元)。营养费:酌定原告郑某的营养期为50天,每天按50元的标准确认本案营养费为2500元(50天×50元/天=2500元);xxx赔偿金:经鉴定,原告郑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残疾赔偿金为45321元/年×19年×20%=172219.8元,原告诉请残疾赔偿金为172185.6元未超过上述计算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原告虽未提供护理人员的相关收入证明,但结合原告郑某的伤情、治疗情况、住院情况及2024年10月4日出院时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和出院医嘱有“肋骨固定带固定6-8周;”的记载,确实存在需要旁人护理情况,原告诉请护理期为60天尚属恰当,确认本案的护理费为52940元÷365天/年×60天=8702.47元;交通费:虽然原告郑某未出示交通费用的票据,但原告郑某诊疗期间确会产生交通费用,本院酌情支持本案交通费为600元;精神抚慰金: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郑某的九级伤残,会造成原告郑某精神损害,故本院确认精神抚慰金为4000元;鉴定费:本院查明,原告郑某实际支出鉴定费3300元,其中伤残等级鉴定费1000元,三期司法鉴定费800元,因果关系分析费1500元,对三期期间鉴定本院不予采纳,故其三期司法鉴定费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因本案产生的鉴定费为伤残等级鉴定1000元、因果关系分析1500元,共计鉴定费2500元。
杨主任点评:
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当中,肋骨骨折十二根以上能评几级伤残呢?在解析的本案件中,伤者左侧第3-7肋、右侧第3-9肋骨折,肋骨骨折达到了十二根,活动能力中度受限,鉴定机构最终将其评为了九级伤残。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颈部及胸部损伤九级伤残标准:
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250px2;
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食管吻合术后;
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女性一侧rt完全缺失或者双侧rt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心脏室壁瘤;
15.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缩窄性心包炎;
17.胸导管损伤;
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注:本法律文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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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美宏律师主要交流云南省内交通事故赔偿中常遇见的问题、难题。杨美宏律师,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现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杨美宏律师是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专家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7年,职称为四级律师。
【交通赔偿团队】
杨美宏律师创立BPA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总部设立在昆明,案件分布红河、昆明、大理、昭通、德宏、西双版纳、玉溪等地州。
杨美宏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交通赔偿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交通赔偿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植物人鉴定、开颅术后鉴定、精神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交通赔偿案件,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得到伤友高度认可。杨美宏律师及团队秉持“只代理伤者、只为伤者维权”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为云南交通事故伤友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住院期间材料准备指导、伤残鉴定、诉讼理赔的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律所介绍】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11月21日,经过20年的稳健发展,形成了高效规范的运营模式,具备了涵盖各专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已经成为云南省知名的专业化、精品化法律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