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马龙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2026/08/06 14:36:50 查看42次 来源:杨美宏律师

曲靖市马龙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现实问题: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中,十级伤残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2024510日,原告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曲靖市开发区南海子大道远景科技路段时,与被告龚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杨某手表、手机、眼镜损坏)。2024513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杨某与被告龚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杨某受伤后被送到曲靖市某医院治疗,当天产生门诊医疗费691.91元由被告龚某支付,住院治疗12天,经该医院诊断为:1.右胫骨平台骨折、2.右胫骨骨折、3.右腓骨骨折、4.右髌骨骨折、5.右髌韧带损伤、6.右股骨外髁骨折、7.右膝半月板损伤、8.右下肢韧带损伤(右膝韧带损伤)9.右腓总神经损伤、10.右小腿皮肤挫伤坏死、11.多处挫伤,产生住院医疗费10608.46元。2024522日,原告杨某转到昆明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6天,于202467日出院,产生住院治疗费44138.77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建议全休叁月;出院后继续服用利伐沙班35天,每天1片,迈之灵片每日2次,一次1片。2、注意术口情况,定期换药,如伤口流脓感染或红肿则来院复查,注意钉道护理,每日酒精滴加(一日三次);3、术后三月内避免患肢负重;拄拐至少6月余。1月、2月、3月、6月、12月后周二下午返院许应星医师321门诊(关节外科专科病门诊)复查;4、出院后定期骨科、康某、血管外科就诊,定期复查血栓情况,不适随诊。2025320日,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杨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杨某支付鉴定费1000元。

曲靖市马龙区法院判决结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杨某主张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依据医疗费发票认定60623.07元。误工费:原告杨某的误工费计算为48456.37元(6988.9/月÷30天×208天)。护理费:护理费为5569.76元(198.92/天×28天)。住院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800元(100/天×28天)。交通费:由于原告未提交发票,考虑原告住院治疗期间、鉴定必然会产生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xxx赔偿金:原告杨某的损伤属十级伤残,按照2024云南省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312元计算为90624元(45312元×20年×10%)。鉴定费:依据鉴定发票,认定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精神因此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龚某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方式、造成的损害后果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营养费:因医院明确原告需要加强营养,原告住院28天,每天50元,合计1400元。病历复印费:原告杨某支出病历复印费94.5元,有支出凭证,予以认定。xxx辅助费:原告杨某购买轮椅支付950元,予以认定,第二次购买拐杖支付81.6元,未提交证据证实第二次购买的必要性,不予支持。财产损失:原告杨某手表、手机、配戴的眼镜损坏,其提交了购买时的价格,但使用后应折旧,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5000元;事故造成原告杨某电动自行车受损支出修理费2000元,已由被告某沾益区支公司赔付。综上,被告某沾益区支公司在XXX号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及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xxx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病历复印费、xxx辅助费、财产损失等,合计196106.17元(18000+23411.54+149694.63+500+2000+2500元),扣减被告龚某已经垫付的医疗费3691.91元,被告某沾益区支公司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修理费2000元;再行扣减应由原告杨某赔偿被告龚某DO21ZM号小型普通客车修理费17096元的50%8548元、拖车费450元的50%225元,实际需要赔偿163641.26元。再行扣减部分,由被告某沾益区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龚某;被告龚某垫付的医疗费3691.91元,也由被告某沾益区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龚某。



杨主任点评:

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当中,十级伤残是否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呢?在解析的本案件中,伤者伤残等级为十级,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方式、造成的损害后果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下,支持了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注:本法律文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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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美宏律师主要交流云南省内交通事故赔偿中常遇见的问题、难题。杨美宏律师,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现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杨美宏律师是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专家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7年,职称为四级律师。

 

交通赔偿团队】

杨美宏律师创立BPA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总部设立在昆明,案件分布红河、昆明、大理、昭通、德宏、西双版纳、玉溪等地州。

杨美宏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交通赔偿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交通赔偿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植物人鉴定、开颅术后鉴定、精神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交通赔偿案件,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得到伤友高度认可。杨美宏律师及团队秉持“只代理伤者、只为伤者维权”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为云南交通事故伤友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住院期间材料准备指导、伤残鉴定、诉讼理赔的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律所介绍】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1121日,经过20年的稳健发展,形成了高效规范的运营模式,具备了涵盖各专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已经成为云南省知名的专业化、精品化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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