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上海地区寻衅滋事类刑事案件呈常态化分布,涉及取保候审的疑问始终是当事人及家属关注的核心。不少当事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后,首先会面临两个直接关系人身自由与案件走向的问题:对方不谅解能不能取保?谅解书在这类案件中到底有多大作用?本文结合上海本地刑事司法规则与公开实践数据,对上述核心疑问进行客观解析。
核心疑问一:上海寻衅滋事案中,对方不谅解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适用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定条件明确为四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针对寻衅滋事罪,上海本地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判断是否适用取保的核心标准是“社会危险性”,被害人是否谅解只是考量因素之一,并非必要条件。据上海检察机关2025年公开的刑事司法统计信息,当年上海地区寻衅滋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率平稳,其中大部分被取保候审案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剩余未取得谅解但取保案件的案件能获批取保的核心原因,是符合“社会危险性较低”的法定认定标准,具体常见情形包括: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寻衅滋事情节较轻,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仅轻微扰乱社会秩序;当事人主动认罪认罚,配合调查;当事人已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足额赔偿等。
简言之,若当事人的情况符合法定取保条件,哪怕被害人明确表示不谅解,也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反之,若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高,哪怕取得谅解,也未必能获批取保。
核心疑问二:寻衅滋事案的谅解书,作用到底有多大?
谅解书是被害人向当事人出具的书面谅解材料,在寻衅滋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作用各有明确的边界,并非万能的“免罪符”:
1. 侦查阶段:是办案机关考量“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因素。上海本地统计数据显示,取得谅解的寻衅滋事案件,侦查阶段取保率较高,未取得谅解的取保率较低;此外,取得谅解也会提升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概率。
2. 审查起诉阶段:是认罪认罚具结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核心参考。取得谅解的,检察机关一般会建议从轻处罚,轻微案件可能会建议适用缓刑。
3. 审判阶段:是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情节较轻、当事人真诚悔罪的,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30%。
但需特别明确:谅解书的作用仅停留在量刑与强制措施环节,若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比如多次纠集他人滋事、持械滋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哪怕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可能被判处实刑,无法获得缓刑,更不可能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拓展认知:上海寻衅滋事取保的其他关键考量因素
除了谅解书,上海本地办案机关判断寻衅滋事案件是否适用取保时,还会综合考量多个与“社会危险性”直接相关的因素:
1. 前科情况: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取保难度会明显提升,属于办案机关重点考量的高风险情形;
2. 认罪态度: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会被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显著降低取保的阻碍;
3. 赔偿情况:即使没有取得书面谅解,当事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公开赔礼道歉,也会被视为有悔罪表现,同样会被纳入降低社会危险性的参考范围;
4. 社会影响:若案件发生在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反响,取保难度会显著提升;
5. 立案标准边界:根据上海本地司法实践,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有明确的细化标准,比如仅致1人轻微伤或2次以上轻微伤才会追究刑事责任,若情节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自然不涉及取保候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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