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隐罪按“流水”还是“涉诈金额”量刑?司法实践核心争议与辩护路径解析

2026/08/10 15:41:34 查看9次 来源: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掩隐罪的量刑依据究竟是银行卡流水总额、涉诈被害人损失金额,还是行为人实际违法所得?本文结合2025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及张倩妮律师团队多年刑事辩护实务经验,为您逐一厘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密切关联的高发罪名。2020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掩隐罪达23.02万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掩隐罪究竟按照什么金额标准来量刑——是银行卡流水总额、涉诈被害人损失金额,还是行为人实际违法所得——始终是当事人及家属最关切、也最容易产生误解的核心问题。张倩妮律师团队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掩隐罪案件的经验,从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为您作出专业解析。

 


律师团队简介

张倩妮律师,律师协会刑委会成员,专注刑事辩护领域15年。带领的刑事团队由多位具有司法系统背景的资深律师组成,擅长处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死刑复核等高难度案件。团队以“对案件节奏把握精密、对案件走向预判精准”著称,立足西安,全国办案,成功案例包括大量取保、不起诉、缓刑等结果。

 

团队刑事辩护专业领域涵盖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等,在刑事会见和阅卷方面业内口碑突出,注重学术与实务结合。

 

 

一、罪名核心法律逻辑:掩隐罪的法益侵害究竟是什么?

要准确理解掩隐罪的量刑依据,首先需要厘清该罪的法益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隐罪。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以下简称“新《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掩隐罪本质上属于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行为人的掩饰、隐瞒行为阻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查和对赃款的追缴。其对上游犯罪被害人的损失而言,是一种间接的、衍生性的损害。这一法益定位,直接决定了量刑金额的认定逻辑。

 


二、关键认定标准:违法所得 vs 流水金额 vs 涉诈金额

(一)法律规定:以“违法所得与收益”为基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条文逻辑以及新《解释》的规定,掩隐罪的核心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即行为人通过掩饰、隐瞒行为所经手、处置的赃款赃物。量刑应当以行为人实际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为主要依据。 行为人个人实际获取的报酬、佣金等“违法所得”,则属于从轻或从重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也是追缴和退赃的直接对象。

 

(二)司法实践:为何“基本上按照流水来算”?

尽管法律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基准,但在掩隐罪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实际上按照银行卡转账流水总额来认定涉案金额。这一现象的形成有多重原因:

第一,证明困难。 在涉“两卡”(银行卡、电话卡)类掩隐案件中,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多笔、多层级转账,资金混同严重,难以逐笔精确甄别每一笔资金的具体上游犯罪来源。流水记录成为最直观、最易查证的证据。

第二,政策导向。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追赃挽损是刑事政策的重要目标。将流水金额纳入考量,有助于扩大追缴范围,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第三,入罪标准的综合性调整。 新《解释》明确,办理掩隐罪案件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行为,可以定罪处罚。这意味着数额不再是唯一的入罪门槛,但仍然是重要的量刑因素。

 

(三)涉诈金额:是量刑依据还是从重情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涉诈金额”本身并非法律规定的独立量刑标准或法定从重情节。然而,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政策引导下,涉诈被害人损失的金额往往被作为重要的量刑考量因素——其背后的逻辑是:你掩饰、隐瞒的不仅是犯罪所得,更是涉诈资金。

 

实践中,这一政策导向的具体体现是:办案机关通常要求行为人按照涉诈金额进行退赔,并与涉诈被害人达成谅解。需要说明的是,从法理层面而言,掩隐罪的行为人并非上游诈骗犯罪的直接行为人,其与被害人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退赔谅解从严格意义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正如前文所述,这是当前刑事政策引导下的司法实践要求——通过引导掩隐罪行为人退赃退赔,最大限度弥补涉诈被害人损失,实现追赃挽损的政策目标。

 


三、有效辩护路径(张倩妮律师团队实务总结)

基于上述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张倩妮律师团队在办理掩隐罪案件中,围绕涉案金额的认定形成了以下核心辩护策略:

(一)厘清“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区别

辩护中应严格区分两个概念:行为人个人实际获取的报酬(违法所得) 与行为人经手掩饰、隐瞒的赃款总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前者影响追缴范围,后者影响量刑档次。辩护律师应积极引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后者,避免将流水总额简单等同于犯罪数额。

(二)审查“明知”的认定是否成立

新《解释》第二条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新《解释》特别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辩护中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认知犯罪所得的条件?是否存在因诱供等原因作出的模糊性表述?是否确实不知道或者仅系过失?

(三)精细化审查流水记录与资金性质

对于涉电信诈骗的掩隐案件,应仔细分析流水记录,甄别每一笔资金的性质和来源。通过精确核准涉案金额,争取说服检察机关调低指控数额。新《解释》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

(四)充分利用从宽处罚情节

新《解释》第四条增设了从宽处罚情形: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等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中应积极指导当事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认罪认罚,并在此基础上有策略地争取与涉诈被害人达成谅解。退赃退赔已被明确作为认罪悔罪、从宽从轻量刑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

(五)关注“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新变化

新《解释》第五条对“情节严重”(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认定标准作出重大调整: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量刑标准较高的犯罪,数额标准为五百万元;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等其他普通犯罪,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此前的统一标准为十万元。辩护中应准确适用新的数额标准,避免以旧标准不当加重当事人刑罚。

 


四、合规警示与法律建议

第一,切勿为蝇头小利出借、出售银行卡。 当前掩隐罪高发与“两卡”犯罪密切相关。出借一张银行卡、帮助转一笔账,可能面临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风险。

第二,一旦涉案,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掩隐罪案件涉及“明知”认定、金额核算、上游犯罪性质判断等复杂法律问题,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对案件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

第三,积极配合、真诚悔罪、主动退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退赃退赔的量刑优惠政策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贯彻。主动作为是争取从轻、减轻乃至不起诉结果的最有效路径。

第四,警惕“包装流水”“刷流水”等话术陷阱。 不法分子常以“包装流水申领补贴”“刷流水提升额度”等名义诱骗他人提供银行卡,实则为转移诈骗资金。对任何涉及提供个人账户、帮助转账的要求,均应保持高度警惕。

 

掩隐罪的司法认定正朝着综合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不再单纯“唯数额论”,而是综合考量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多重因素。准确理解“违法所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涉诈金额”三者的区别与联系,是当事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辩护律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的关键。

 

本文法律分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结合张倩妮律师团队办案经验与实务总结,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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