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咪酯被列为毒品管制后,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y弹即构成贩卖毒品罪。王诗婷律师代理的一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案件,让我对新型毒品犯罪的辩护有了更深思考。
2025年5月至6月,李某伙同文某,通过刷电子y相关视频后在评论区私信寻找意向客户,商量好价格和地点后线下送货。二人商定各出资一半作为启动资金,通过线上渠道以每颗220元联系上游进货,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刻意规避资金追踪。二人先后五次向他人售卖依托咪酯烟弹24颗,违法所得共计6800元。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通过多次深入沟通,我了解到一个重要事实:李某对依托咪酯已被列为毒品管制的事实并不明知——他以为这只是“灰色地带”的生意。这成为我辩护策略的核心切入点。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官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从三个角度展开论证:第一,李某主观上对依托咪酯的管制状态缺乏明确认知,与其他传统毒品犯罪有明显区别;第二,李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第三,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同时,我积极与家属沟通,动员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6800元。
庭审中,我向合议庭重点阐述了“主观明知”在毒品犯罪定罪中的关键作用,并提交了李某家庭情况、无前科记录等品格证据。虽然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充分考量了上述从轻情节。
2025年8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贩卖依托咪酯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诗婷律师提醒:依托咪酯已被列入毒品管制目录,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y弹构成贩卖毒品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线上私信招揽等方式并不能逃避法律追究。但“主观明知”的认定仍有辩护空间——当事人对毒品管制状态是否明知,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